
近日,惠东检察院认为县法院对被告人王勇犯敲诈勒索罪的一审判决定罪错误、量刑畸轻,提请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抗诉,并获市检察院支持。经市检察院抗诉,市中级法院改判王勇犯绑架罪,刑期增加了3年6个月。
今年3月,惠东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勇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王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理由是,被告人王勇主观方面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冒充公安局人员,以处罚被害人欧阳某卖淫为借口,威胁被害人并勒索3000元。因被害人没钱,被告人王勇又以被害人作为人质向其家属要钱。被告人王勇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都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构成绑架罪。因此,县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提请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抗诉。市检察院经审阅卷宗、与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讨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支持县检察院的抗诉请求,于今年6月5日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6月26日,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该案,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重点从法律适用、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等方面,阐明应以绑架罪追究被告人王勇刑事责任的理由。经审理,市中级法院认为市检察院抗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遂撤销一审法院对王勇犯敲诈勒索罪的判决,改判王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比一审判决增加了3年6个月。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日前,我市检察机关正按照高检院、省院的统一部署,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此案的成功抗诉,为深入开展专项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不枉不纵打击犯罪开了好头。
近日,惠东检察院认为县法院对被告人王勇犯敲诈勒索罪的一审判决定罪错误、量刑畸轻,提请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抗诉,并获市检察院支持。经市检察院抗诉,市中级法院改判王勇犯绑架罪,刑期增加了3年6个月。
今年3月,惠东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勇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王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理由是,被告人王勇主观方面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冒充公安局人员,以处罚被害人欧阳某卖淫为借口,威胁被害人并勒索3000元。因被害人没钱,被告人王勇又以被害人作为人质向其家属要钱。被告人王勇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都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构成绑架罪。因此,县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提请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抗诉。市检察院经审阅卷宗、与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讨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支持县检察院的抗诉请求,于今年6月5日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6月26日,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该案,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重点从法律适用、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等方面,阐明应以绑架罪追究被告人王勇刑事责任的理由。经审理,市中级法院认为市检察院抗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遂撤销一审法院对王勇犯敲诈勒索罪的判决,改判王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比一审判决增加了3年6个月。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日前,我市检察机关正按照高检院、省院的统一部署,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此案的成功抗诉,为深入开展专项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不枉不纵打击犯罪开了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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