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惠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宗信息犯罪案件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自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后,我市检察机关首次起诉该新型犯罪案件获刑。同案被告人刘某木等6人犯“诈骗”罪,获刑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刑期。
鉴于该案系新型信息犯罪案件,涉及到新法律适用,县检察院对办理此案高度重视,作了周密部署。办案检察官认真审阅案卷,逐一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对相关法律进行了研究,拟定了公诉词和公诉预案,确保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控、辩双方重点围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构成、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了辩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互联网上购买来大量的各地购买汽车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电话、联系地址、车牌号和车型等个人信息资料,并提供给被告人刘某木等6人进行诈骗使用,至案发时止,刘某木共支付给刘某使用费1000元。刘某木等人冒充各地车管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车主,假称根据新修改的税法可退回部分车辆购置税,让车主拨通所谓的“国家税务总局”退税服务中心的热线电话办理。如有车主打电话进来,则由刘某木等人根据资料假装对车主的车型、车牌号等进行核对,并告诉车主可持银行卡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柜员机)操作将所退的税金返还,从而进一步骗取车主的信任。当车主到柜员机操作时,刘某木等人则指令车主输入所谓的“激活码”和“验证码”等,最后达到车主启动自动柜员机的转账功能,将车主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入其事先从网上向他人购买的银行卡上,共骗取车主人民币21600元。1月20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供他人犯罪使用,造成危害结果,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罪。被告人刘某木等6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近日,惠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宗信息犯罪案件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自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后,我市检察机关首次起诉该新型犯罪案件获刑。同案被告人刘某木等6人犯“诈骗”罪,获刑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刑期。
鉴于该案系新型信息犯罪案件,涉及到新法律适用,县检察院对办理此案高度重视,作了周密部署。办案检察官认真审阅案卷,逐一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对相关法律进行了研究,拟定了公诉词和公诉预案,确保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控、辩双方重点围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构成、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了辩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互联网上购买来大量的各地购买汽车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电话、联系地址、车牌号和车型等个人信息资料,并提供给被告人刘某木等6人进行诈骗使用,至案发时止,刘某木共支付给刘某使用费1000元。刘某木等人冒充各地车管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车主,假称根据新修改的税法可退回部分车辆购置税,让车主拨通所谓的“国家税务总局”退税服务中心的热线电话办理。如有车主打电话进来,则由刘某木等人根据资料假装对车主的车型、车牌号等进行核对,并告诉车主可持银行卡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柜员机)操作将所退的税金返还,从而进一步骗取车主的信任。当车主到柜员机操作时,刘某木等人则指令车主输入所谓的“激活码”和“验证码”等,最后达到车主启动自动柜员机的转账功能,将车主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入其事先从网上向他人购买的银行卡上,共骗取车主人民币21600元。1月20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供他人犯罪使用,造成危害结果,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罪。被告人刘某木等6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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