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会签《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惠州市公安局关于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工作的具体内容、办法作了明确,使检察机关介入刑事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形成打击刑事犯罪合力。
《工作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共有17条39款,明确了公安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通报的时机、范围,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方式、时机、程序和介入案件范围、引导侦查取证措施等,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一是明确介入侦查的目的、任务和原则。目的和任务是为保证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确保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严格遵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引导而不越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原则。
二是明确介入侦查的案件及介入侦查时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外犯罪、 严重暴力、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黑社会性质、恐怖活动、集团犯罪、上级机关交办或者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以及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案件等11类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时机,一般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进行,但致死3人以上、抢劫100万元以上、制贩毒品5千克以上、伪造货币3万元以上、立案监督案件等14类特别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刑事立案当日通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查。
三是明确介入侦查程序及引导取证意见处理程序。公安机关请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须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提出,并将案件情况抄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接到请求介入侦查的意见后,认为需要派员介入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案件,应当报请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决定。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认为需要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分管副检察长报告。必要时,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可以直接指令检察人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开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检察人员,应当把提出的侦查取证意见、建议以及采纳情况等记录在案,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积极回应介入侦查活动的检察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和落实情况、不予采纳的理由或未落实的原因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送检察机关备案。
四是明确引导侦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式。检察机关主要从对案件的性质发表意见、对证据收集固定保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逮捕条件或者起诉条件对案件现有证据发表意见以及对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等方面引导取证;主要通过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现场勘验检查、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发出《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对遗漏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等方式引导取证。
五是明确检察、公安沟通联系和监督制约机制。检察、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中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的,要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目前,我市两级检察、公安机关紧紧围绕“平安省院”目标,严格贯彻落实《工作办法》,检察机关已介入侦查案件近30宗,形成了侦查合力,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
近日,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会签《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惠州市公安局关于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工作的具体内容、办法作了明确,使检察机关介入刑事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形成打击刑事犯罪合力。
《工作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共有17条39款,明确了公安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通报的时机、范围,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方式、时机、程序和介入案件范围、引导侦查取证措施等,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一是明确介入侦查的目的、任务和原则。目的和任务是为保证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确保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严格遵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引导而不越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原则。
二是明确介入侦查的案件及介入侦查时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外犯罪、 严重暴力、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黑社会性质、恐怖活动、集团犯罪、上级机关交办或者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以及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案件等11类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时机,一般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进行,但致死3人以上、抢劫100万元以上、制贩毒品5千克以上、伪造货币3万元以上、立案监督案件等14类特别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刑事立案当日通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查。
三是明确介入侦查程序及引导取证意见处理程序。公安机关请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须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提出,并将案件情况抄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接到请求介入侦查的意见后,认为需要派员介入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案件,应当报请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决定。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认为需要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分管副检察长报告。必要时,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可以直接指令检察人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开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检察人员,应当把提出的侦查取证意见、建议以及采纳情况等记录在案,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积极回应介入侦查活动的检察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和落实情况、不予采纳的理由或未落实的原因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送检察机关备案。
四是明确引导侦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式。检察机关主要从对案件的性质发表意见、对证据收集固定保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逮捕条件或者起诉条件对案件现有证据发表意见以及对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等方面引导取证;主要通过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现场勘验检查、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发出《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对遗漏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等方式引导取证。
五是明确检察、公安沟通联系和监督制约机制。检察、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中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的,要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目前,我市两级检察、公安机关紧紧围绕“平安省院”目标,严格贯彻落实《工作办法》,检察机关已介入侦查案件近30宗,形成了侦查合力,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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