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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检察院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对“另案处理”案件监督
时间:2010-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以来,惠城区检察院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强化侦查监督,尤其加强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中“另案处理”人员的监督,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台账,已对16名“另案处理”人员的处理情况进行合法性专项审查和跟踪监督。经审查,督促公安机关对2名“另案处理”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确保不枉不纵打击刑事犯罪。区检察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建立“另案处理”说明制度。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检察院要求办案检察官对案件是否有同案犯、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以及同案犯处理情况进行重点审查,经审查发现有同案犯被“另案处理”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提供“另案处理”人员的立案、侦查、处理依据和处理方式等详细资料,由办案检察官对“另案处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不放纵犯罪。

        二是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台账。办案检察官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如发现有“另案处理”情况的,填写统一印制的《“另案处理”人员情况统计表》,并统一录入电脑建立信息台账,详细写明“另案处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所涉案件性质、“另案处理”的依据和处理方式、办案检察官的审查意见等。侦查监督部门定期跟踪,实时追查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人员的后续处理结果,全面掌握案件的动态进展。

         三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相衔接,形成监督合力。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做好审查和监督工作的同时,加强与本院公诉部门信息沟通,强化“捕、诉”衔接,形成监督“另案处理”案件合力。对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另案处理”嫌疑人,公诉部门及时通报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将该情况在“另案处理”信息台账中注明,实施动态管理,提高监督效率。对在审查起诉期间仍被“另案处理”的嫌疑人,侦查监督部门继续跟踪监督。此外,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定期核对情况,防止监督不到位现象的发生。

           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增强监督实效。检察院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协作,不定期走访公安机关,监督对“另案处理”人员的法律追究,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如办案检察官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朱某海涉嫌故意伤害、杨某涉嫌盗窃、皮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等三宗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将涉嫌犯罪的冉某某、刘某某和邱某某“另案处理”。区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另案处理”理由及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从公安机关补充的材料查明,冉某某因眼部受伤不适宜关押而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刘某某因涉嫌参与另一宗抢劫案而未与杨某一并移送批准逮捕、邱某某因收购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的证据材料不完善而未移送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对“另案处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合法有据,并将冉某某、杨某、邱某某的资料录入“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作为跟踪监督对象。同时,通过跟踪监督,冉某某被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区院审查起诉,已获有罪判决。刘某某、邱某某分别以涉嫌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区院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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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检察院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对“另案处理”案件监督

  2025-09-04

        今年以来,惠城区检察院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强化侦查监督,尤其加强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中“另案处理”人员的监督,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台账,已对16名“另案处理”人员的处理情况进行合法性专项审查和跟踪监督。经审查,督促公安机关对2名“另案处理”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确保不枉不纵打击刑事犯罪。区检察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建立“另案处理”说明制度。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检察院要求办案检察官对案件是否有同案犯、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以及同案犯处理情况进行重点审查,经审查发现有同案犯被“另案处理”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提供“另案处理”人员的立案、侦查、处理依据和处理方式等详细资料,由办案检察官对“另案处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不放纵犯罪。

        二是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台账。办案检察官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如发现有“另案处理”情况的,填写统一印制的《“另案处理”人员情况统计表》,并统一录入电脑建立信息台账,详细写明“另案处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所涉案件性质、“另案处理”的依据和处理方式、办案检察官的审查意见等。侦查监督部门定期跟踪,实时追查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人员的后续处理结果,全面掌握案件的动态进展。

         三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相衔接,形成监督合力。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做好审查和监督工作的同时,加强与本院公诉部门信息沟通,强化“捕、诉”衔接,形成监督“另案处理”案件合力。对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另案处理”嫌疑人,公诉部门及时通报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将该情况在“另案处理”信息台账中注明,实施动态管理,提高监督效率。对在审查起诉期间仍被“另案处理”的嫌疑人,侦查监督部门继续跟踪监督。此外,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定期核对情况,防止监督不到位现象的发生。

           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增强监督实效。检察院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协作,不定期走访公安机关,监督对“另案处理”人员的法律追究,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如办案检察官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朱某海涉嫌故意伤害、杨某涉嫌盗窃、皮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等三宗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将涉嫌犯罪的冉某某、刘某某和邱某某“另案处理”。区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另案处理”理由及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从公安机关补充的材料查明,冉某某因眼部受伤不适宜关押而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刘某某因涉嫌参与另一宗抢劫案而未与杨某一并移送批准逮捕、邱某某因收购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的证据材料不完善而未移送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对“另案处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合法有据,并将冉某某、杨某、邱某某的资料录入“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作为跟踪监督对象。同时,通过跟踪监督,冉某某被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区院审查起诉,已获有罪判决。刘某某、邱某某分别以涉嫌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区院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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