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日,惠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批准逮捕在网络上兜售木马病毒“免杀”程序的刘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该案属于新型网络犯罪,我市检察机关首次办理该类型案件。
该案由惠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院适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8月30日,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县院审查逮捕。鉴于该案属于新型网络犯罪,办案检察官重点把好案件的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关,确保依法严厉打击网络犯罪。
经查,2009年5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彭某共同在网络论坛上学习制作计算机木马病毒“免杀”程序。2009年8月,刘某二人通过QQ和网络论坛发布广告,出售自己制作的木马病毒“免杀”程序。联系到客户后,刘某二人将客户原软件或程序进行修改,使新软件或程序具备“免杀”功能,即免于被江民、瑞星等常用杀毒软件查杀。该木马病毒“免杀”程序,多被客户用于控制他人电脑、攻击网络或者窃取游戏账号等违法犯罪活动。自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刘某二人以每次50元至100元,或包月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制作的木马病毒“免杀”程序,共非法获利20140元人民币。 惠东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彭某专门为他人修改木马病毒代码,使软件逃避计算机杀毒软件的安全保护,从而能够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行为。该院遂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刘某、彭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9月2日,惠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批准逮捕在网络上兜售木马病毒“免杀”程序的刘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该案属于新型网络犯罪,我市检察机关首次办理该类型案件。
该案由惠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院适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8月30日,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县院审查逮捕。鉴于该案属于新型网络犯罪,办案检察官重点把好案件的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关,确保依法严厉打击网络犯罪。
经查,2009年5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彭某共同在网络论坛上学习制作计算机木马病毒“免杀”程序。2009年8月,刘某二人通过QQ和网络论坛发布广告,出售自己制作的木马病毒“免杀”程序。联系到客户后,刘某二人将客户原软件或程序进行修改,使新软件或程序具备“免杀”功能,即免于被江民、瑞星等常用杀毒软件查杀。该木马病毒“免杀”程序,多被客户用于控制他人电脑、攻击网络或者窃取游戏账号等违法犯罪活动。自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刘某二人以每次50元至100元,或包月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制作的木马病毒“免杀”程序,共非法获利20140元人民币。 惠东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彭某专门为他人修改木马病毒代码,使软件逃避计算机杀毒软件的安全保护,从而能够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行为。该院遂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刘某、彭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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