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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以顺路载客为幌子实施抢劫 一人被判死缓
时间:2010-1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市检察院对徐某等3名被告人以顺路载客为幌子实施抢劫犯罪的指控,以犯抢劫罪,依法判处首犯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其他2名被告人十五年、十四年有期徒刑。该3名被告人系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作案手段较新,作案时间都在白天,作案地点多在繁华路段,犯罪气焰十分嚣张,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该案的成功获判,有力地打击了街头抢劫犯罪。

      市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公诉部门指派业务骨干承办该案。办案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格审核、甄别证据,查明各被告人涉嫌抢劫犯罪事实,于7月16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外,鉴于该犯罪团伙犯罪气焰十分嚣张,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尤其是首犯徐某系属累犯,且悔罪态度较差,市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首犯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8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市检察院公诉部门派员支持公诉。

        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9年9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等3人经商策后决定抢劫,该团伙驾驶一辆黑色捷达小汽车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天天润”商场对面公交站,以顺路搭载客人为由将被害人彭某骗上车。当车开到小金口荷兰堡小区附近时,徐某等3人用绳子将彭某捆绑,从彭某身上搜走现金人民币600元、手机1部、工商银行卡2张,并持刀威逼彭某讲出2张银行卡的密码。随后,徐某等人从彭某银行卡中支取出人民币和刷卡消费共计24506元。作案后,徐某等人将被害人彭某丢弃在偏僻路段后驾车逃逸。2009年5月至10月间,徐某等3人采用上述犯罪手段,持弹簧刀、手铐、电棍、绳子等作案工具,在广东、福建、湖北等地流窜作案7起,作案时间全部集中在早上7时至中午12时,共抢劫现金人民币67万多元、汽车1辆、手机若干。其中,在惠州市作案地主要在惠城区小金口(四角楼河源路口)、惠城区马安镇汽车站附近。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市检察院指控徐某等3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支持市检察院的指控,采纳市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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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以顺路载客为幌子实施抢劫 一人被判死缓

  2025-09-04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市检察院对徐某等3名被告人以顺路载客为幌子实施抢劫犯罪的指控,以犯抢劫罪,依法判处首犯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其他2名被告人十五年、十四年有期徒刑。该3名被告人系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作案手段较新,作案时间都在白天,作案地点多在繁华路段,犯罪气焰十分嚣张,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该案的成功获判,有力地打击了街头抢劫犯罪。

      市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公诉部门指派业务骨干承办该案。办案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格审核、甄别证据,查明各被告人涉嫌抢劫犯罪事实,于7月16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外,鉴于该犯罪团伙犯罪气焰十分嚣张,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尤其是首犯徐某系属累犯,且悔罪态度较差,市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首犯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8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市检察院公诉部门派员支持公诉。

        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9年9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等3人经商策后决定抢劫,该团伙驾驶一辆黑色捷达小汽车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天天润”商场对面公交站,以顺路搭载客人为由将被害人彭某骗上车。当车开到小金口荷兰堡小区附近时,徐某等3人用绳子将彭某捆绑,从彭某身上搜走现金人民币600元、手机1部、工商银行卡2张,并持刀威逼彭某讲出2张银行卡的密码。随后,徐某等人从彭某银行卡中支取出人民币和刷卡消费共计24506元。作案后,徐某等人将被害人彭某丢弃在偏僻路段后驾车逃逸。2009年5月至10月间,徐某等3人采用上述犯罪手段,持弹簧刀、手铐、电棍、绳子等作案工具,在广东、福建、湖北等地流窜作案7起,作案时间全部集中在早上7时至中午12时,共抢劫现金人民币67万多元、汽车1辆、手机若干。其中,在惠州市作案地主要在惠城区小金口(四角楼河源路口)、惠城区马安镇汽车站附近。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市检察院指控徐某等3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支持市检察院的指控,采纳市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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