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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检察机关采取六项措施 学习贯彻《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监督工作的决定》
时间:2010-1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是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的,既具有丰富的实质内容,又具有鲜明的广东特色。为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好《决定》,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结合实际,采取六项措施学习贯彻《决定》,推动我市诉讼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我市创建法治城市作出新贡献。

       一是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充分运用调查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抗诉、查办案件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对诉讼活动全过程的法律监督,及时纠正诉讼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全力维护司法公正。在侦查监督方面,重点落实好刑事立案监督改革、侦查活动监督改革、侦查措施监督改革、审查逮捕阶段讯问嫌疑人改革等“四项改革”,切实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放纵犯罪的监督;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重点要正确运用提起抗诉、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检察建议、量刑建议等监督手段,加强对量刑畸轻畸重的监督;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方面,以提起(提请)抗诉、纠正违法、执行监督、息诉罢访、维护稳定为主要监督手段,“情、理、法”并举,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重点加强诉讼期限监督,防止各个阶段出现超期羁押的现象。严格落实我市检察、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强化社区矫正措施,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不断创新诉讼监督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今年年初我市检察、公安机关建立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机制,健全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提前介入机制。建立健全对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后改判和法院自行提起再审等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对减刑、假释的提请、裁定活动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批活动的监督机制,被监管人员投诉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和监督机制,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监督机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和监督机制,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机制以及人民群众、当事人、律师对诉讼活动提出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和审查机制。

        三是结合量化考核狠抓诉讼监督工作落实。结合落实省院《广东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实施办法》,把诉讼监督的成效体现到量化考核中。结合落实今年10月底在我市博罗县检察院召开的全省基层检察院“四化”建设考核现场观摩会精神,市检察院制定了《2010年度惠州市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实施办法》,增加了诉讼监督工作的分值和体现诉讼监督工作成效的考评指标,引导和激励我市基层检察机关增强诉讼监督意识,加大诉讼监督力度。

        四是加强与其它执法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把《决定》向公安、法院、司法行政、刑罚执行机关通报,召开座谈会,征求政法各家对我市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政法各家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配合,建立和完善执法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争取会同政法各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切实将《决定》确定的改革措施和制度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逐步与行政执法部门逐步建立沟通联络、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五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市、县(区)两级检察院结合深入开展阳光检务工作、案件管理中心建设、阳光检务大厅建设,着力抓好《决定》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我市在中心镇设立的“阳光检务窗口”、互联网“阳光检务平台”,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发表文章、开辟专栏、制作专题节目、设立展板、发放宣传册等形式,组织有规模、有声势的集中宣传活动,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贯彻落实《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是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队伍建设。按照《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队伍专业化建设,由市检察院组织人事部门牵头,进一步完善全市检察机关考评激励机制;由技术部门牵头,逐年增加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技强检水平;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在全市检察机关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检务督察,扎扎实实地推进诉讼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区)上下级检察院和同级检察院之间诉讼监督部门之间的交流,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市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交流、推广诉讼监督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诉讼监督部门增加配置检察官3~6名,切实增强诉讼监督整体力量。进一步建立健我市检察机关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案例指导、专家咨询、公诉论坛等制度,提高诉讼监督能力。在不断强化诉讼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的制约,确保监督权依法、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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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检察机关采取六项措施 学习贯彻《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5-09-04

        今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是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的,既具有丰富的实质内容,又具有鲜明的广东特色。为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好《决定》,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结合实际,采取六项措施学习贯彻《决定》,推动我市诉讼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我市创建法治城市作出新贡献。

       一是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充分运用调查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抗诉、查办案件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对诉讼活动全过程的法律监督,及时纠正诉讼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全力维护司法公正。在侦查监督方面,重点落实好刑事立案监督改革、侦查活动监督改革、侦查措施监督改革、审查逮捕阶段讯问嫌疑人改革等“四项改革”,切实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放纵犯罪的监督;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重点要正确运用提起抗诉、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检察建议、量刑建议等监督手段,加强对量刑畸轻畸重的监督;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方面,以提起(提请)抗诉、纠正违法、执行监督、息诉罢访、维护稳定为主要监督手段,“情、理、法”并举,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重点加强诉讼期限监督,防止各个阶段出现超期羁押的现象。严格落实我市检察、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强化社区矫正措施,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不断创新诉讼监督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今年年初我市检察、公安机关建立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机制,健全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提前介入机制。建立健全对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后改判和法院自行提起再审等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对减刑、假释的提请、裁定活动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批活动的监督机制,被监管人员投诉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和监督机制,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监督机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和监督机制,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机制以及人民群众、当事人、律师对诉讼活动提出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和审查机制。

        三是结合量化考核狠抓诉讼监督工作落实。结合落实省院《广东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实施办法》,把诉讼监督的成效体现到量化考核中。结合落实今年10月底在我市博罗县检察院召开的全省基层检察院“四化”建设考核现场观摩会精神,市检察院制定了《2010年度惠州市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实施办法》,增加了诉讼监督工作的分值和体现诉讼监督工作成效的考评指标,引导和激励我市基层检察机关增强诉讼监督意识,加大诉讼监督力度。

        四是加强与其它执法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把《决定》向公安、法院、司法行政、刑罚执行机关通报,召开座谈会,征求政法各家对我市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政法各家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配合,建立和完善执法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争取会同政法各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切实将《决定》确定的改革措施和制度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逐步与行政执法部门逐步建立沟通联络、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五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市、县(区)两级检察院结合深入开展阳光检务工作、案件管理中心建设、阳光检务大厅建设,着力抓好《决定》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我市在中心镇设立的“阳光检务窗口”、互联网“阳光检务平台”,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发表文章、开辟专栏、制作专题节目、设立展板、发放宣传册等形式,组织有规模、有声势的集中宣传活动,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贯彻落实《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是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队伍建设。按照《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队伍专业化建设,由市检察院组织人事部门牵头,进一步完善全市检察机关考评激励机制;由技术部门牵头,逐年增加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技强检水平;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在全市检察机关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检务督察,扎扎实实地推进诉讼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区)上下级检察院和同级检察院之间诉讼监督部门之间的交流,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市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交流、推广诉讼监督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诉讼监督部门增加配置检察官3~6名,切实增强诉讼监督整体力量。进一步建立健我市检察机关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案例指导、专家咨询、公诉论坛等制度,提高诉讼监督能力。在不断强化诉讼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的制约,确保监督权依法、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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