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6日,市检察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签了《关于协作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洗钱违法问题的合作备忘录》,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力度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洗钱违法行为,维护我市经济和金融秩序。
《关于协作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洗钱违法问题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共四章十五条,并确定了《可疑交易线索移送表》、《可疑交易线索调查情况反馈表》、《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协助调查表》、《协助调查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情况反馈表》等4种执行《备忘录》所需的制式表格。一是明确协作原则、协作范围和具体协作部门。市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惠州支行)本着“各司其职、互通有无、规范有序、便捷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开展协作工作。市检察院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惠州支行反洗钱部门为具体协作部门,以发现、调查和打击贪污贿赂和渎职方面的洗钱犯罪、查处涉及洗钱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为共同目标,重点从职能协调和业务协作两方面加强合作。二是明确八项协作制度。联络协作制度。在《惠州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成立由市检察院领导、惠州支行领导以及各自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协作联络小组。协作联络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双方轮流召集。遇紧急情况或需要联合部署专项行动,可随时召开临时协调会议。协作联络小组设立专职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双向情况通报制度。双方应采取定期、不定期会晤或抄送工作简报的形式,相互通报收集、掌握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方面和洗钱违法犯罪线索和金融风险情况,及时通报受理移交案件线索的调查进展情况。信息查询制度。双方以预防和打击贪污贿赂、渎职方面的洗钱犯罪为目的,相互提供涉嫌贪污贿赂和渎职方面的洗钱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查询。情报共商制度。双方通过随时召开情报会商会议,共同交流、分析洗钱可疑交易线索。线索移送制度。惠州支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符合以下情形,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市检察院:经过行政调查不能排除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洗钱嫌疑的可疑交易线索、涉及将贪污贿赂款转移境外等可疑交易线索以及经情报会商后认为需要移送的其他可疑交易线索。惠州支行移送可疑交易线索时,应填写《可疑交易线索移送表》,并附可疑交易线索的调查报告。市检察院在侦查、公诉涉及洗钱犯罪过程中,可商请惠州支行继续提供有关账户交易情况等资料。可疑线索调查反馈制度。市检察院侦查部门接到可疑交易线索后,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填写《可疑交易线索调查情况反馈表》,及时反馈调查情况。案件协查制度。市检察院在开展案件调查过程中,经立案后可向惠州支行提出协助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洗钱活动线索、资金账户交易、人员身份等情况,并填写《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协助调查表》。惠州支行收到《协助调查表》后,应及时协助开展调查,并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填写《协助调查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情况反馈表》,及时向市检察院反馈调查结果。联合宣传培训制度。双方发挥各自优势,采取组织开展专题讲座、案件研讨、联合办案等方式,加大对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洗钱违法问题的宣传力度。三是明确工作要求。《备忘录》要求,双方依照《国家保密法》、《反洗钱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可疑交易线索和涉及调查的客户信息以及调查情况等严格保密。对违反规定泄露信息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共同研究反洗钱监管、防范洗钱风险、有效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的制度。
目前,市检察院与惠州支行正抓好《备忘录》工作落实,共同推进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
4月26日,市检察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签了《关于协作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洗钱违法问题的合作备忘录》,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力度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洗钱违法行为,维护我市经济和金融秩序。
《关于协作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洗钱违法问题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共四章十五条,并确定了《可疑交易线索移送表》、《可疑交易线索调查情况反馈表》、《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协助调查表》、《协助调查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情况反馈表》等4种执行《备忘录》所需的制式表格。一是明确协作原则、协作范围和具体协作部门。市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惠州支行)本着“各司其职、互通有无、规范有序、便捷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开展协作工作。市检察院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惠州支行反洗钱部门为具体协作部门,以发现、调查和打击贪污贿赂和渎职方面的洗钱犯罪、查处涉及洗钱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为共同目标,重点从职能协调和业务协作两方面加强合作。二是明确八项协作制度。联络协作制度。在《惠州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成立由市检察院领导、惠州支行领导以及各自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协作联络小组。协作联络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双方轮流召集。遇紧急情况或需要联合部署专项行动,可随时召开临时协调会议。协作联络小组设立专职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双向情况通报制度。双方应采取定期、不定期会晤或抄送工作简报的形式,相互通报收集、掌握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方面和洗钱违法犯罪线索和金融风险情况,及时通报受理移交案件线索的调查进展情况。信息查询制度。双方以预防和打击贪污贿赂、渎职方面的洗钱犯罪为目的,相互提供涉嫌贪污贿赂和渎职方面的洗钱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查询。情报共商制度。双方通过随时召开情报会商会议,共同交流、分析洗钱可疑交易线索。线索移送制度。惠州支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符合以下情形,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市检察院:经过行政调查不能排除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洗钱嫌疑的可疑交易线索、涉及将贪污贿赂款转移境外等可疑交易线索以及经情报会商后认为需要移送的其他可疑交易线索。惠州支行移送可疑交易线索时,应填写《可疑交易线索移送表》,并附可疑交易线索的调查报告。市检察院在侦查、公诉涉及洗钱犯罪过程中,可商请惠州支行继续提供有关账户交易情况等资料。可疑线索调查反馈制度。市检察院侦查部门接到可疑交易线索后,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填写《可疑交易线索调查情况反馈表》,及时反馈调查情况。案件协查制度。市检察院在开展案件调查过程中,经立案后可向惠州支行提出协助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洗钱活动线索、资金账户交易、人员身份等情况,并填写《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协助调查表》。惠州支行收到《协助调查表》后,应及时协助开展调查,并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填写《协助调查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情况反馈表》,及时向市检察院反馈调查结果。联合宣传培训制度。双方发挥各自优势,采取组织开展专题讲座、案件研讨、联合办案等方式,加大对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洗钱违法问题的宣传力度。三是明确工作要求。《备忘录》要求,双方依照《国家保密法》、《反洗钱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可疑交易线索和涉及调查的客户信息以及调查情况等严格保密。对违反规定泄露信息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共同研究反洗钱监管、防范洗钱风险、有效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的制度。
目前,市检察院与惠州支行正抓好《备忘录》工作落实,共同推进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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