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9日,惠州市恒力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量来到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将一面写着“明察秋毫,公正严明”的锦旗交到区院刘小军检察长手中,对区院严格审查、依法起诉曾某明抢劫一案表示衷心感谢。
2012年1月9日,惠阳区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曾某明涉嫌抢劫罪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曾某明曾经是惠州市恒力实业有限公司旗下一便利店的员工,因无钱花消而起歹念,于2011年8月17日到该便利店威胁店员并实施抢劫。8月20日,曾某明打电话给该公司的负责人黄某量,声称抢劫便利店是其所为,并扬言要黄某量给其5000元,否则对黄某量家人不利。黄某量只好答应其要求给其5000元了事,并劝其改过自新,不要再做错事。然而,2011年9月21日和10月14日,曾某明分两次再到该便利店实施了抢劫。在审查曾某明涉嫌抢劫案过程中,区院承办人秉着实事求是、严格审查、公正执法的态度,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明的行为不仅构成抢劫罪(多次),还以威胁方法勒索他人数量较大财物的行为追加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于2012年2月16日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阶段,公诉人在发表量刑建议时,从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出发,结合被害人黄某量主张既要使被告人受到教育又要使其依法受到惩罚的意见发表了建议。区法院完全采纳对曾某明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于3月19日判决认定曾某明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区检察院院收到该判决书后,依法将判决结果告知被害人黄某量,被害人对判决表示非常满意,其获知对被告人依法追加起诉敲诈勒索罪,并在庭上依法反映其对被告人“教育和惩罚并行”意见的做法表示赞赏。曾某明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公正办理,既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刑事责任追究,又使被害人感受到了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不枉不纵、公正司法的办案风格,增强了检察公信力,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4月19日,惠州市恒力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量来到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将一面写着“明察秋毫,公正严明”的锦旗交到区院刘小军检察长手中,对区院严格审查、依法起诉曾某明抢劫一案表示衷心感谢。
2012年1月9日,惠阳区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曾某明涉嫌抢劫罪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曾某明曾经是惠州市恒力实业有限公司旗下一便利店的员工,因无钱花消而起歹念,于2011年8月17日到该便利店威胁店员并实施抢劫。8月20日,曾某明打电话给该公司的负责人黄某量,声称抢劫便利店是其所为,并扬言要黄某量给其5000元,否则对黄某量家人不利。黄某量只好答应其要求给其5000元了事,并劝其改过自新,不要再做错事。然而,2011年9月21日和10月14日,曾某明分两次再到该便利店实施了抢劫。在审查曾某明涉嫌抢劫案过程中,区院承办人秉着实事求是、严格审查、公正执法的态度,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明的行为不仅构成抢劫罪(多次),还以威胁方法勒索他人数量较大财物的行为追加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于2012年2月16日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阶段,公诉人在发表量刑建议时,从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出发,结合被害人黄某量主张既要使被告人受到教育又要使其依法受到惩罚的意见发表了建议。区法院完全采纳对曾某明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于3月19日判决认定曾某明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区检察院院收到该判决书后,依法将判决结果告知被害人黄某量,被害人对判决表示非常满意,其获知对被告人依法追加起诉敲诈勒索罪,并在庭上依法反映其对被告人“教育和惩罚并行”意见的做法表示赞赏。曾某明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公正办理,既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刑事责任追究,又使被害人感受到了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不枉不纵、公正司法的办案风格,增强了检察公信力,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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