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我市检察机关首次尝试办理未成年人涉嫌轻微刑事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对涉嫌盗窃犯罪且符合起诉条件的黄某(17岁)设定6个月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满足黄某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等条件,检察机关将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再追究黄某的盗窃刑事责任,终结该案的刑事程序。反之,检察机关即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切实把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到实处。
今年初,为贯彻落实好全省第十七次检察长会议精神,按照市检察院陈华贵检察长的要求,市检察院制定了《2012年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围绕“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奋斗目标 创先争优项目表》,其中“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索”是创优项目之一。市检察院认为,目前现行法律法规虽未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将在2013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对附条件不起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根据高检院、省检察院关于“对新《刑事诉讼法》扩大当事人权益的规定可先行先试”的要求,并根据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高检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决定在全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今年3月中旬,惠阳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黄某涉嫌盗窃一案后,及时向市检察院报告,市检察院指导惠阳区检察院办理该案。经审查案卷材料、询问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后,我市检察机关认定,2011年6月,犯罪嫌疑人黄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某水疗馆消费时,盗窃一服务员放在工具箱里的人民币2000元。我市检察机关认为,黄某虽涉嫌盗窃犯罪且符合起诉条件,但黄某犯罪情节较轻,系未成年人、初犯,又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悔罪表现好、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并具备良好的监护条件。我市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设定了6个月的考验期。办案检察官告知黄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和接受矫治、教育。黄某对检察机关给自己一次“重生”机会深表感谢,并决心反省,改过自新。其父黄某良则自愿承诺加强对黄某管教,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对黄某的各项考察工作,并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落实监护责任承诺书》。
目前,黄某正在考验期内接受矫治和教育。
近日,我市检察机关首次尝试办理未成年人涉嫌轻微刑事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对涉嫌盗窃犯罪且符合起诉条件的黄某(17岁)设定6个月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满足黄某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等条件,检察机关将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再追究黄某的盗窃刑事责任,终结该案的刑事程序。反之,检察机关即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切实把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到实处。
今年初,为贯彻落实好全省第十七次检察长会议精神,按照市检察院陈华贵检察长的要求,市检察院制定了《2012年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围绕“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奋斗目标 创先争优项目表》,其中“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索”是创优项目之一。市检察院认为,目前现行法律法规虽未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将在2013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对附条件不起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根据高检院、省检察院关于“对新《刑事诉讼法》扩大当事人权益的规定可先行先试”的要求,并根据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高检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决定在全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今年3月中旬,惠阳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黄某涉嫌盗窃一案后,及时向市检察院报告,市检察院指导惠阳区检察院办理该案。经审查案卷材料、询问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后,我市检察机关认定,2011年6月,犯罪嫌疑人黄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某水疗馆消费时,盗窃一服务员放在工具箱里的人民币2000元。我市检察机关认为,黄某虽涉嫌盗窃犯罪且符合起诉条件,但黄某犯罪情节较轻,系未成年人、初犯,又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悔罪表现好、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并具备良好的监护条件。我市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设定了6个月的考验期。办案检察官告知黄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和接受矫治、教育。黄某对检察机关给自己一次“重生”机会深表感谢,并决心反省,改过自新。其父黄某良则自愿承诺加强对黄某管教,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对黄某的各项考察工作,并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落实监护责任承诺书》。
目前,黄某正在考验期内接受矫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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