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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检察机关起诉的“1·30”抢劫    “瑞意”金行案被告人获刑13年6个月
时间:2012-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我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1·30”抢劫惠州市惠城区西湖步行街旁“瑞意”金行案被告人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被判处罚金一万元。该案的成功起诉并获判决,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惩严重暴力犯罪的决心和能力。    

      案件发生后,市检察院高度重视,要求惠城区检察院适时介入侦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稳、准、狠”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惠城区检察院迅速行动,指派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与侦查民警研讨、分析案情,重点从完善嫌疑人辨认笔录、嫌疑人血样DNA鉴定、猎枪鉴定、制作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等方面引导侦查取证。4月10日,公安机关正式将该案移送惠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在提前介入的基础上,依法提审嫌疑人,认真审阅案卷,仔细核实证据材料,严把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快速审结该案,并起诉至惠城区人民法院。   

       在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时,惠城区检察院指控,为实施抢劫,被告人蔡某曾多次到惠州市惠城区桥西环城西二路18号“瑞意”金行门口踩点。2012年1月30日6时30分许,蔡某准备好作案工具并策划好逃跑路线后,驾驶一辆无牌女装助力车从惠州市大亚湾区窜至作案地点。当日9时30分许,蔡某持一支自制猎枪冲进金行,威胁恐吓店内员工,并用枪柄砸烂靠近门口的两个玻璃柜台,抢走金首饰11千克,价值人民币42万余元。同时,惠城区检察院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表现,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蔡某对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完全认同。惠城区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犯抢劫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该判决定罪、量刑均正确,不予抗诉;蔡某也对判决表示认同,没有上诉。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蔡某正被投入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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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检察机关起诉的“1·30”抢劫    “瑞意”金行案被告人获刑13年6个月

  2025-09-04

  近日,由我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1·30”抢劫惠州市惠城区西湖步行街旁“瑞意”金行案被告人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被判处罚金一万元。该案的成功起诉并获判决,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惩严重暴力犯罪的决心和能力。    

      案件发生后,市检察院高度重视,要求惠城区检察院适时介入侦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稳、准、狠”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惠城区检察院迅速行动,指派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与侦查民警研讨、分析案情,重点从完善嫌疑人辨认笔录、嫌疑人血样DNA鉴定、猎枪鉴定、制作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等方面引导侦查取证。4月10日,公安机关正式将该案移送惠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在提前介入的基础上,依法提审嫌疑人,认真审阅案卷,仔细核实证据材料,严把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快速审结该案,并起诉至惠城区人民法院。   

       在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时,惠城区检察院指控,为实施抢劫,被告人蔡某曾多次到惠州市惠城区桥西环城西二路18号“瑞意”金行门口踩点。2012年1月30日6时30分许,蔡某准备好作案工具并策划好逃跑路线后,驾驶一辆无牌女装助力车从惠州市大亚湾区窜至作案地点。当日9时30分许,蔡某持一支自制猎枪冲进金行,威胁恐吓店内员工,并用枪柄砸烂靠近门口的两个玻璃柜台,抢走金首饰11千克,价值人民币42万余元。同时,惠城区检察院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表现,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蔡某对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完全认同。惠城区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犯抢劫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该判决定罪、量刑均正确,不予抗诉;蔡某也对判决表示认同,没有上诉。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蔡某正被投入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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