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按照省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积极探索“检察、法院联动调解抗诉再审案件机制”(以下简称“检法联调”机制),有效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
2008年10月12日,张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惠阳区新圩镇某公路行驶时因驾驶不当将张某某撞伤。经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因张某的轿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张某因与平安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将平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张某对终审判决不服,向市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该终审判决错误,遂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随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和承办法官发现双方都有调解意愿。在调解中,承办检察官与法官采取“分工协作,齐头并进”的方式,分别与张某和平安保险公司进行谈话,通过向双方当事人阐明调解的便捷性和快捷性,解释当前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耐心细致为双方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决定由保险公司在二审判决的基础上另行赔付四千元给张某,在检察官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随后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做到依法办案,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了“检法联调”机制的优势。在下来的工作中,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市中级法院有关部门联系,强化三项措施,深入推进“检法联调”。一是在工作中,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市中级法院有关部门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进行调解。即生活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和优抚对象等弱势人员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补偿金、养老金、社保金、劳动报酬等的案件;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的案件;拆迁安置补偿、劳动争议等群体性纠纷或集团诉讼、当事人较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可能激化矛盾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原生效判决已经执行完毕,难以执行回转的案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疑难复杂的案件;社会关注程度高,政策性强,区内有影响重大的案件;原审判决虽有错误,但无改判必要或改判后仍难以执行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联合调解的案件。二是规范检调对接的程序。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时,可邀请原审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配合调解工作。市中级法院有关部门审理再审案件时,也可邀请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配合调解工作。对重大、疑难、涉及稳定的案件,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市中级法院有关部门可报请党政有关部门牵头进行调处。三是建立联调工作协调机制。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市中级法院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调解工作情况,商议重大、疑难、涉及稳定案件的调解工作方案。加强调解过程中检法两家的沟通协调,统一对案件的初步意见,共同做好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思想工作。
近期,按照省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积极探索“检察、法院联动调解抗诉再审案件机制”(以下简称“检法联调”机制),有效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
2008年10月12日,张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惠阳区新圩镇某公路行驶时因驾驶不当将张某某撞伤。经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因张某的轿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张某因与平安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将平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张某对终审判决不服,向市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该终审判决错误,遂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随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和承办法官发现双方都有调解意愿。在调解中,承办检察官与法官采取“分工协作,齐头并进”的方式,分别与张某和平安保险公司进行谈话,通过向双方当事人阐明调解的便捷性和快捷性,解释当前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耐心细致为双方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决定由保险公司在二审判决的基础上另行赔付四千元给张某,在检察官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随后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做到依法办案,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了“检法联调”机制的优势。在下来的工作中,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市中级法院有关部门联系,强化三项措施,深入推进“检法联调”。一是在工作中,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市中级法院有关部门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进行调解。即生活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和优抚对象等弱势人员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补偿金、养老金、社保金、劳动报酬等的案件;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的案件;拆迁安置补偿、劳动争议等群体性纠纷或集团诉讼、当事人较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可能激化矛盾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原生效判决已经执行完毕,难以执行回转的案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疑难复杂的案件;社会关注程度高,政策性强,区内有影响重大的案件;原审判决虽有错误,但无改判必要或改判后仍难以执行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联合调解的案件。二是规范检调对接的程序。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时,可邀请原审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配合调解工作。市中级法院有关部门审理再审案件时,也可邀请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配合调解工作。对重大、疑难、涉及稳定的案件,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市中级法院有关部门可报请党政有关部门牵头进行调处。三是建立联调工作协调机制。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市中级法院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调解工作情况,商议重大、疑难、涉及稳定案件的调解工作方案。加强调解过程中检法两家的沟通协调,统一对案件的初步意见,共同做好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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