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新浪微博 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惠检动态
惠检动态
  龙门县交通系统5名“保护伞”均获刑  
时间:2012-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8月7日、2日,由我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逮捕并提起公诉的龙门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平陵中队副中队长李某戈、科员谭某、交管员刘某、科员梁某、县城中队副中队长李某坚等5名“保护伞”,被判处两年到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彻底打掉了在“金龙大道”龙门段等路段超载超限运输背后的“保护伞”。 

       市检察院对该龙门交通系统“保护伞”窝案、串案高度重视,把该案作为“三打”案件的典型案件来办,迅速开启办理“三打”案件“绿色通道”,落实快速反应机制,依法快侦快捕快诉,确保办成“铁案”、“精品案”。我市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7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戈、谭某、刘某、梁某经商量后决定,找一些超载车车主,在上路进行治超治限执法检查的时候提前发短信通知他们,从中收取“信息费”。并商议每人所在执法小组上路检查的时候互通消息,收取的“信息费”平分。被告人李某戈、谭某、刘某、梁某四人通过在上路检查车辆时提前发短信或打电话的方式通知超载超限运输车车主,进行通风报信,帮助这些超载超限车辆避开执法队的检查。

         经我市检察机关指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戈等5人身为治理超载超限车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超载超限车辆车主的钱财,为超载超限车主通风报信,致使超载超限车辆避开执法检查,严重影响了龙门县道路交通安全,实为超载超限车辆的“保护伞”,社会影响极坏,支持检察机关对该5名被告人的指控。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李某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您的位置:首页>惠检动态

  龙门县交通系统5名“保护伞”均获刑  

  2025-09-04

  8月7日、2日,由我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逮捕并提起公诉的龙门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平陵中队副中队长李某戈、科员谭某、交管员刘某、科员梁某、县城中队副中队长李某坚等5名“保护伞”,被判处两年到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彻底打掉了在“金龙大道”龙门段等路段超载超限运输背后的“保护伞”。 

       市检察院对该龙门交通系统“保护伞”窝案、串案高度重视,把该案作为“三打”案件的典型案件来办,迅速开启办理“三打”案件“绿色通道”,落实快速反应机制,依法快侦快捕快诉,确保办成“铁案”、“精品案”。我市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7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戈、谭某、刘某、梁某经商量后决定,找一些超载车车主,在上路进行治超治限执法检查的时候提前发短信通知他们,从中收取“信息费”。并商议每人所在执法小组上路检查的时候互通消息,收取的“信息费”平分。被告人李某戈、谭某、刘某、梁某四人通过在上路检查车辆时提前发短信或打电话的方式通知超载超限运输车车主,进行通风报信,帮助这些超载超限车辆避开执法队的检查。

         经我市检察机关指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戈等5人身为治理超载超限车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超载超限车辆车主的钱财,为超载超限车主通风报信,致使超载超限车辆避开执法检查,严重影响了龙门县道路交通安全,实为超载超限车辆的“保护伞”,社会影响极坏,支持检察机关对该5名被告人的指控。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李某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版权所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南路10号 邮编:516003 电话:0752-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备案序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