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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检察院派员出庭监督原处、厅级干部   等17名罪犯减刑案件的公开审理 
时间:2012-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

       为贯彻《意见》,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惠州监狱公开审理刘某民(原某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处级)、林某中(原某市常务副市长副厅级)及十五名暴力性罪犯减刑案件,市检察院派驻惠州监狱检察室、惠州监狱分别派员参加了庭审,另有几十名罪犯参加了庭审全过程的旁听。

  庭审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出示了各拟减刑罪犯有关“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材料。各拟减刑罪犯进行了相关陈述。检察机关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考核情况,从罪犯的服法、遵纪、学习、履行财产刑等方面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提出了对中老、病罪犯的减刑幅度建议从宽把握,对平时违纪扣分较多、履行财产刑不积极的罪犯的减刑幅度建议从严把握。以上检察意见,审判机关都予以采信。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对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全新探索,对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对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罪犯的减刑假释程序在阳光下运行,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证了减刑假释裁判的公开、公正、公平。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将继续推进刑罚执行变更工作监督的规范化,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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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检察院派员出庭监督原处、厅级干部   等17名罪犯减刑案件的公开审理 

  2025-09-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

       为贯彻《意见》,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惠州监狱公开审理刘某民(原某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处级)、林某中(原某市常务副市长副厅级)及十五名暴力性罪犯减刑案件,市检察院派驻惠州监狱检察室、惠州监狱分别派员参加了庭审,另有几十名罪犯参加了庭审全过程的旁听。

  庭审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出示了各拟减刑罪犯有关“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材料。各拟减刑罪犯进行了相关陈述。检察机关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考核情况,从罪犯的服法、遵纪、学习、履行财产刑等方面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提出了对中老、病罪犯的减刑幅度建议从宽把握,对平时违纪扣分较多、履行财产刑不积极的罪犯的减刑幅度建议从严把握。以上检察意见,审判机关都予以采信。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对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全新探索,对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对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罪犯的减刑假释程序在阳光下运行,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证了减刑假释裁判的公开、公正、公平。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将继续推进刑罚执行变更工作监督的规范化,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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