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对惠州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近日,市检察院结合实际,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制定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工作规程(试行)》,对有关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确保规范文明安全执法。
根据法律规定,职务犯罪案件虽然是属于检察机关直接管辖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但具体侦查职能一般由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履行,决定逮捕职能则由侦查监督(批捕)部门履行,由于侦查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能不同,无论从全国还是全省全市检察机关来看,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侦捕衔接和侦查监督有待加强的问题,特别是对已被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又须变更强制措施的,如何强化检察机关自身侦查监督、强化侦捕衔接?一直是检察机关探讨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省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审查决定逮捕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虽然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进行了规定,但在落实中由于各地实际不同,具体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如有的地方建立案件管理机构,而有的地方未建立,在报请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的程序方面,就难以统一要求必经案件管理机构。对此,我市检察机关深入调研,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工作规程(试行)》。该《工作规程》共4章24条,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有关程序、后续处理等,并附带《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征求意见审批表》、《不同意变更逮捕措施理由说明书》、《审查意见书》、《审查报请变更逮捕措施意见书》、《报请变更(撤销)逮捕措施意见书》等5个文书式样,统一文书格式。
一是细化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惠州检察机关(含各基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为前提条件,主要是指下列情形:(一)捕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二) 犯罪事实已全部查清,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四)犯罪事实已全部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条件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报请变更逮捕措施:(一)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犯罪涉及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且情节严重的;(六)其他社会影响恶劣,不适宜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终结之前,由侦查部门办理报请;审查起诉阶段,由公诉部门办理报请;补充侦查阶段,由侦查部门办理报请。
二是细化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有关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县(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逮捕的,应报请市检察院决定。县(区)检察院报请市检察院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录入。报请部门制作《报请变更逮捕措施意见书》,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经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报请市检察院审查决定。县(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审查决定逮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审查意见书》,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受理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二日内制作《审查报请变更逮捕措施意见书》,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市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制作《同意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或《不同意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不同意变更逮捕措施理由说明书》,通知报请部门。对于同意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县(区)检察院应当将执行情况于执行后三日内报送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报请省检察院变更逮捕措施的,程序基本同于以上县(区)检察院报市检察院更逮捕措施程序。
三是细化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后续处理措施。变更逮捕措施后,对案件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案决定的,报请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报送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市检察院发现县(区)检察院未经报请,擅自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报告检察长并依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为加强对惠州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近日,市检察院结合实际,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制定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工作规程(试行)》,对有关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确保规范文明安全执法。
根据法律规定,职务犯罪案件虽然是属于检察机关直接管辖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但具体侦查职能一般由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履行,决定逮捕职能则由侦查监督(批捕)部门履行,由于侦查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能不同,无论从全国还是全省全市检察机关来看,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侦捕衔接和侦查监督有待加强的问题,特别是对已被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又须变更强制措施的,如何强化检察机关自身侦查监督、强化侦捕衔接?一直是检察机关探讨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省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审查决定逮捕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虽然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进行了规定,但在落实中由于各地实际不同,具体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如有的地方建立案件管理机构,而有的地方未建立,在报请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的程序方面,就难以统一要求必经案件管理机构。对此,我市检察机关深入调研,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工作规程(试行)》。该《工作规程》共4章24条,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有关程序、后续处理等,并附带《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征求意见审批表》、《不同意变更逮捕措施理由说明书》、《审查意见书》、《审查报请变更逮捕措施意见书》、《报请变更(撤销)逮捕措施意见书》等5个文书式样,统一文书格式。
一是细化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惠州检察机关(含各基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为前提条件,主要是指下列情形:(一)捕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二) 犯罪事实已全部查清,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四)犯罪事实已全部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条件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报请变更逮捕措施:(一)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犯罪涉及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且情节严重的;(六)其他社会影响恶劣,不适宜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终结之前,由侦查部门办理报请;审查起诉阶段,由公诉部门办理报请;补充侦查阶段,由侦查部门办理报请。
二是细化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有关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县(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逮捕的,应报请市检察院决定。县(区)检察院报请市检察院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录入。报请部门制作《报请变更逮捕措施意见书》,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经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报请市检察院审查决定。县(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审查决定逮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审查意见书》,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受理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二日内制作《审查报请变更逮捕措施意见书》,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市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制作《同意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或《不同意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不同意变更逮捕措施理由说明书》,通知报请部门。对于同意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县(区)检察院应当将执行情况于执行后三日内报送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报请省检察院变更逮捕措施的,程序基本同于以上县(区)检察院报市检察院更逮捕措施程序。
三是细化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后续处理措施。变更逮捕措施后,对案件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案决定的,报请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报送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市检察院发现县(区)检察院未经报请,擅自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报告检察长并依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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