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由市检察院分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红故意杀人案、郭某正故意伤害案,一审分别获判,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该2宗案件皆是工友之间因琐事而激情杀人(伤害)所致,惨痛悲剧如何发生?如何避免悲剧重演?9月12日,我市检察官在《东江时报》、《中新社》等媒体,析案说法,警示他人。
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红与被害人王某(女)同在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赛视听有限公司食堂工作,李某红主要负责洗碗工作。2011年8月30日中午,李某红与王某因琐事发生过争吵。当晚23时30分许,李某红在外喝酒后回到公司,发现放置在公司食堂的热水瓶丢失,认为是被害人王某为报复而有意为之,遂到食堂“问责”王某并发生争吵,李某红一怒之下到食堂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走到食堂大厅朝王某的头颈部及背部连砍了8刀,并持菜刀追赶前来劝阻的食堂员工胡某某等人,后又回到食堂再次向被害人王某身体砍了4刀,致王某死亡。 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正(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与被害人叶某娟(女)、王某意同在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楼下村委会“新强”印刷厂工作。2011年8月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郭某正与同事外出喝酒回到“新强”印刷厂。因喝醉酒,郭某正叫人帮忙在公司宿舍4楼403房找所穿的鞋子。期间,郭某正将正在403房内居住的被害人叶某娟(女)推倒在床上并有拉扯行为。叶某娟的丈夫王某意闻声赶来制止,与郭某正发生争吵。其他同事也赶来劝解,郭某正不但不听,反而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胁同事,随后持刀捅叶某娟1刀,致叶某娟当场死亡;王某意见状拿起桌子挡住郭某正,郭某正持刀捅刺王某意胸部1刀,致王某意重伤。
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红因琐事与同事发生争执,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郭某正对同事无理取闹,非但不听其他同事劝解,反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一审分别判处告人李某红、被告人郭某正死刑(立即执行),分别判处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6212万元、73.169722万元。 检察官说法,上述两宗杀人(伤害)案都是外来务工人员(李某红来自重庆潼南县、郭某正来自贵州安龙县)因生活琐事与工友发生争执所引起,都是酒后瞬间激情杀人(伤害),之前并无预谋。尤其是李某红平时为人也“正直”,但瞬间起意杀人,持菜刀砍倒受害人后,又返回现场连砍数刀,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被害人也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并且与被告人平时并无结深仇、结深怨,在案发时也并无过错。该两宗案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2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获赔数万元,数个家庭从此支离破碎,无论对加害者、受害者还是双方亲属最终都是“受害者”……我们不禁要问:同是从外来惠州收入微薄的普通打工人员“相煎何太急” ?鸡毛蒜皮的生活琐事为何就要致人于死地?这种悲剧如何避免重演?为此,检察官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发现两被告人的一些共同特征:文化都比较低,李某红是文盲,郭某正初中文化。法律知识更是淡薄,郭某正之前还曾犯过强奸罪;两人平时性格比较暴躁、易怒,特别是在酒后,一点琐事就极易诱发不计后果的严重、极端暴力犯罪。两被告人作案后都很自责,李某红还用刀砍伤自己,以图自杀。对此,为从根源上预防犯罪,检察官建议,作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为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营造和谐的工作和同事相处氛围,切实让员工感受到同事间相互帮助、相互支持的温暖;作为文化和法律水平不高且平时脾气“较大”、有极端倾向的人员,最重要的是要控制好自己(包括控制饮酒),平时要多学习法律知识,遇事要通过了解、沟通或法律途径解决,暴力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害人害己;作为我们普通人,如偶遇有极端倾向人员(包括熟人)意欲行凶,首先要想到对方可能有极端行为,尽量“避其锋芒”,“惹不起我躲得起”,并适时报警。切不要以语言等激怒对方,切不要以一般人的思维,而误认为对方不会因一点小事而做出极端行为,导致悲剧发生。
《东江时报》等媒体几乎以整版全文转载了以上检察官析案说法内容,还配发了鲜活、形象的警示图画,取得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效果。下来,我市检察机关将继续结合“三打两建”、“聚焦司法公正”集中宣传活动等,多组织检察官上媒体以案说法,扩大警示教育和法制、检察宣传效果。
近日,由市检察院分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红故意杀人案、郭某正故意伤害案,一审分别获判,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该2宗案件皆是工友之间因琐事而激情杀人(伤害)所致,惨痛悲剧如何发生?如何避免悲剧重演?9月12日,我市检察官在《东江时报》、《中新社》等媒体,析案说法,警示他人。
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红与被害人王某(女)同在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赛视听有限公司食堂工作,李某红主要负责洗碗工作。2011年8月30日中午,李某红与王某因琐事发生过争吵。当晚23时30分许,李某红在外喝酒后回到公司,发现放置在公司食堂的热水瓶丢失,认为是被害人王某为报复而有意为之,遂到食堂“问责”王某并发生争吵,李某红一怒之下到食堂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走到食堂大厅朝王某的头颈部及背部连砍了8刀,并持菜刀追赶前来劝阻的食堂员工胡某某等人,后又回到食堂再次向被害人王某身体砍了4刀,致王某死亡。 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正(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与被害人叶某娟(女)、王某意同在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楼下村委会“新强”印刷厂工作。2011年8月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郭某正与同事外出喝酒回到“新强”印刷厂。因喝醉酒,郭某正叫人帮忙在公司宿舍4楼403房找所穿的鞋子。期间,郭某正将正在403房内居住的被害人叶某娟(女)推倒在床上并有拉扯行为。叶某娟的丈夫王某意闻声赶来制止,与郭某正发生争吵。其他同事也赶来劝解,郭某正不但不听,反而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胁同事,随后持刀捅叶某娟1刀,致叶某娟当场死亡;王某意见状拿起桌子挡住郭某正,郭某正持刀捅刺王某意胸部1刀,致王某意重伤。
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红因琐事与同事发生争执,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郭某正对同事无理取闹,非但不听其他同事劝解,反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一审分别判处告人李某红、被告人郭某正死刑(立即执行),分别判处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6212万元、73.169722万元。 检察官说法,上述两宗杀人(伤害)案都是外来务工人员(李某红来自重庆潼南县、郭某正来自贵州安龙县)因生活琐事与工友发生争执所引起,都是酒后瞬间激情杀人(伤害),之前并无预谋。尤其是李某红平时为人也“正直”,但瞬间起意杀人,持菜刀砍倒受害人后,又返回现场连砍数刀,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被害人也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并且与被告人平时并无结深仇、结深怨,在案发时也并无过错。该两宗案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2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获赔数万元,数个家庭从此支离破碎,无论对加害者、受害者还是双方亲属最终都是“受害者”……我们不禁要问:同是从外来惠州收入微薄的普通打工人员“相煎何太急” ?鸡毛蒜皮的生活琐事为何就要致人于死地?这种悲剧如何避免重演?为此,检察官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发现两被告人的一些共同特征:文化都比较低,李某红是文盲,郭某正初中文化。法律知识更是淡薄,郭某正之前还曾犯过强奸罪;两人平时性格比较暴躁、易怒,特别是在酒后,一点琐事就极易诱发不计后果的严重、极端暴力犯罪。两被告人作案后都很自责,李某红还用刀砍伤自己,以图自杀。对此,为从根源上预防犯罪,检察官建议,作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为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营造和谐的工作和同事相处氛围,切实让员工感受到同事间相互帮助、相互支持的温暖;作为文化和法律水平不高且平时脾气“较大”、有极端倾向的人员,最重要的是要控制好自己(包括控制饮酒),平时要多学习法律知识,遇事要通过了解、沟通或法律途径解决,暴力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害人害己;作为我们普通人,如偶遇有极端倾向人员(包括熟人)意欲行凶,首先要想到对方可能有极端行为,尽量“避其锋芒”,“惹不起我躲得起”,并适时报警。切不要以语言等激怒对方,切不要以一般人的思维,而误认为对方不会因一点小事而做出极端行为,导致悲剧发生。
《东江时报》等媒体几乎以整版全文转载了以上检察官析案说法内容,还配发了鲜活、形象的警示图画,取得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效果。下来,我市检察机关将继续结合“三打两建”、“聚焦司法公正”集中宣传活动等,多组织检察官上媒体以案说法,扩大警示教育和法制、检察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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