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新浪微博 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惠检动态
惠检动态
市检察院查处的“砂霸”背后最大“保护伞”一审获判原市水务局水政监察副支队长朱某良获刑4年
时间:2012-10-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9月4日,由我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原惠州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朱某良充当“保护伞”案一审获判,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判处朱某良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这是我市检察机关成功打掉的发生在水务系统、“砂霸”徐某雄等背后最大“保护伞”。

         市检察院对该案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求具体侦办案件的反渎职侵权局要把该案作为“三打”典型案件来办,严查非法采砂领域职务犯罪,特别是对“保护伞”要一查到底,切实保护能源资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侦查办案中,市检察院以反渎职侵权局为主力、司法警察支队配合,成立专案小组,侦查监督(批捕)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立即开启“三打”专项行动“绿色通道”,落实快速反应机制、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迅速展开侦查办案工作,做到集中力量、连续作战、快速侦破,一举挖出为“砂霸”充当“保护伞”的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朱某良。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快速侦结案件后,公诉部门指派主诉检察官审查起诉,严格审核证据材料,确保把案件办成“铁案”、“三打”精品案。8月2日,我市检察机关将该案起诉至人民法院,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我市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良自2004年8月担任惠州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分管执法室并协管规费征收。执法室负责对市内河道的日常巡查执法,以及对群众投诉或违法线索的跟踪处理。履职期间,其采用通风报信的手法,帮助他人逃避处罚,收受他人“好处费”。

      一、2011年5月至212年6月,徐某雄等人(均已被我市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并获判)惠城区东江水口镇蓬陵村河段(非中标河段)非法偷采和砂。期间,朱某良利用职务之便,在水政监察支队开展打击非法采砂行动前,2次打电话给徐某雄,将行动部署安排事先泄露给徐某雄,致使其得以逃避处罚。朱某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徐某雄送的“好处费”;

        二、2011年6月至案发,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庭(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组织人员在惠城区东江水口镇青边村河段(中标河段)采砂时,经常越界非法采砂、超量非法采砂、离堤岸较近河段非法采砂。期间,朱某良利用职务之便,在水政监察支队开展打击非法采砂行动前,2次打电话给邱某庭,将行动部署安排事先泄露给邱某庭,致使其得以逃避处罚。朱某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邱某庭送的“好处费”。

        经公开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支持我市检察机关对朱某良的指控,认为朱某良身为有查禁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非法采砂人员通风报信,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人民法院遂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朱某良有期徒刑四年。

        日前,检察官在部分东江河段(惠州)看到,曾经被“砂霸”及“保护伞”肆意侵蚀的美丽东江(河砂),正在慢慢恢复生态。当地群众也反映,曾经猖狂一时的盗采河砂现象也看不到了。此外,我市检察机关深入剖析该案,《惠州日报》、《东江时报》等媒体转载了该案侦办、起诉和判决情况,取得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您的位置:首页>惠检动态

市检察院查处的“砂霸”背后最大“保护伞”一审获判原市水务局水政监察副支队长朱某良获刑4年

  2025-09-04

   9月4日,由我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原惠州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朱某良充当“保护伞”案一审获判,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判处朱某良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这是我市检察机关成功打掉的发生在水务系统、“砂霸”徐某雄等背后最大“保护伞”。

         市检察院对该案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求具体侦办案件的反渎职侵权局要把该案作为“三打”典型案件来办,严查非法采砂领域职务犯罪,特别是对“保护伞”要一查到底,切实保护能源资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侦查办案中,市检察院以反渎职侵权局为主力、司法警察支队配合,成立专案小组,侦查监督(批捕)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立即开启“三打”专项行动“绿色通道”,落实快速反应机制、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迅速展开侦查办案工作,做到集中力量、连续作战、快速侦破,一举挖出为“砂霸”充当“保护伞”的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朱某良。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快速侦结案件后,公诉部门指派主诉检察官审查起诉,严格审核证据材料,确保把案件办成“铁案”、“三打”精品案。8月2日,我市检察机关将该案起诉至人民法院,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我市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良自2004年8月担任惠州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分管执法室并协管规费征收。执法室负责对市内河道的日常巡查执法,以及对群众投诉或违法线索的跟踪处理。履职期间,其采用通风报信的手法,帮助他人逃避处罚,收受他人“好处费”。

      一、2011年5月至212年6月,徐某雄等人(均已被我市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并获判)惠城区东江水口镇蓬陵村河段(非中标河段)非法偷采和砂。期间,朱某良利用职务之便,在水政监察支队开展打击非法采砂行动前,2次打电话给徐某雄,将行动部署安排事先泄露给徐某雄,致使其得以逃避处罚。朱某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徐某雄送的“好处费”;

        二、2011年6月至案发,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庭(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组织人员在惠城区东江水口镇青边村河段(中标河段)采砂时,经常越界非法采砂、超量非法采砂、离堤岸较近河段非法采砂。期间,朱某良利用职务之便,在水政监察支队开展打击非法采砂行动前,2次打电话给邱某庭,将行动部署安排事先泄露给邱某庭,致使其得以逃避处罚。朱某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邱某庭送的“好处费”。

        经公开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支持我市检察机关对朱某良的指控,认为朱某良身为有查禁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非法采砂人员通风报信,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人民法院遂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朱某良有期徒刑四年。

        日前,检察官在部分东江河段(惠州)看到,曾经被“砂霸”及“保护伞”肆意侵蚀的美丽东江(河砂),正在慢慢恢复生态。当地群众也反映,曾经猖狂一时的盗采河砂现象也看不到了。此外,我市检察机关深入剖析该案,《惠州日报》、《东江时报》等媒体转载了该案侦办、起诉和判决情况,取得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版权所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南路10号 邮编:516003 电话:0752-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备案序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