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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打造“两建”工作新亮点 惠阳区院率先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长效机制
时间:2012-1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自今年初省、市部署“三打两建”专项行动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坚持“打”、“建”并举,通过积极争取,把检察机关正在建设和完善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机制)纳入全市“两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中,向全市“两建”借势、借力,在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推进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结合各地实际,由惠阳区检察院率先制定《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并经惠阳区人民政府以《关于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惠阳府办〔2012〕219号)的形式,下发全区各镇、街道办以及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执行。此次我市基层检察机关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对在全市检察机关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机制),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有关党政部门而部署建立的,目的是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预防在市场活动中发生职务犯罪,是廉洁市场的一道“准入关”,也是个人、企业的诚信“档案”,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同时,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是在全国适用,规定较原则、较广泛,各地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一些程序性、操作性问题。为此,我市检察机关先行先试,先由惠阳区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共16条,对该区工程建设领域、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以及对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受理、结果告知、有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细化、实化和长效化。惠阳区人民政府在转发该《办法》时,要求全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职能,在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大宗物及药物资采购供应、信贷审批、市场主体监管等方面,务必按照《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的要求,向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了解、审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诚信情况,并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开展上述业务活动或工作管理的必经程序”。

      一是细化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主体、情形和范围。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到惠阳区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惠阳区检察院对于查询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行政主管(监管)部门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需要的;(二)建设主管(监管)部门为市场准入管理需要的;(三)有关部门为审核单位、企业或个人资质,或者年检需要的;(四)审批部门进行审批需要的;(五)有关部门、单位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审查需要的;(六)有关部门、单位为采购而审查供应商需要的;(七)银行业贷款审查需要的;(八)公司、企业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招标公告要求,为投标需要的;(九)公司、企业、个人为从事贸易需要,或者进行商业谈判需要了解对方廉洁状况需要的;对于无正当事由者,不予提供查询。凡属下列范围的项目,均应对投标单位和相关执业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招标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二)按照建设程序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三)纳入街镇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平台管理的项目;(四)通过招标投标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等项目;(五)除上述第二、第三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直接发包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工程分包备案项目。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和相关执业人员必须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予以明确,并使之成为招投标资格预审的前置条件。

      二是细化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申请查询手续和有关程序。该《办法》规定,申请查询应提供以下手续:单位查询须提交查询申请,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个人查询须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查询申请应当申明正当的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名称,被查询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单位和个人提出查询申请时,应承诺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仅用于申请的正当事项。查询人可以直接到惠阳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查询。惠阳区检察院受理在惠阳注册、经营和在惠阳发生业务的单位以及户籍在惠阳、工作在惠阳的个人的查询。对于符合条件、事由正当的查询申请应当受理,并在3日内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对方并说明理由。有关主管部门因管理和其他需要查询行贿行为信息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提供查询。申请查询可由惠阳区土地交易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中心等统一提出,也可由有关单位、个人提出。对本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查询,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受理。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惠阳区检察院不收取查询费用。

       三是细化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查询结果告知内容和有关程序。该《办法》规定,查询结果以告知函的形式告知,加盖“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查询专用章”,告知函有效期为自告知函出具之日起2个月。对于直接到惠阳区检察院进行查询的,可以直接告知查询结果。通过电话预约查询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到检察机关提交相关证件,经核实身份后提取结果告知函。未按约定时间提取的,自预约之日起经15日销毁告知函。对于有关主管单位提请的批量查询,应当根据查询申请进行集中查询,查询结果可以直接提取,也可以通过机要送达,或者用光盘通过网络传递。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一)行贿犯罪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二)判决时间和结果;(三)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四)其他相关内容。提供行贿犯罪记录信息限定在以下时间范围:(一)关于招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的,应当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5年;(二)关于资质审核的,应当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0年;(三)关于部门管理、行业管理的,应当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0年;(四)关于商业诚信调查的,应当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0年。(五)有重复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受时间限制。(六)有关主管部门有规定或者要求的,根据要求提供。

       目前,惠阳区检察院及全区各有关部门正在认真落实好该《办法》,市检察院“两建”办总结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逐步在全市检察机关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积极打造惠州检察机关“两建”工作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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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打造“两建”工作新亮点 惠阳区院率先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长效机制

  2025-09-04

  自今年初省、市部署“三打两建”专项行动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坚持“打”、“建”并举,通过积极争取,把检察机关正在建设和完善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机制)纳入全市“两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中,向全市“两建”借势、借力,在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推进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结合各地实际,由惠阳区检察院率先制定《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并经惠阳区人民政府以《关于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惠阳府办〔2012〕219号)的形式,下发全区各镇、街道办以及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执行。此次我市基层检察机关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对在全市检察机关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机制),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有关党政部门而部署建立的,目的是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预防在市场活动中发生职务犯罪,是廉洁市场的一道“准入关”,也是个人、企业的诚信“档案”,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同时,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是在全国适用,规定较原则、较广泛,各地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一些程序性、操作性问题。为此,我市检察机关先行先试,先由惠阳区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共16条,对该区工程建设领域、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以及对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受理、结果告知、有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细化、实化和长效化。惠阳区人民政府在转发该《办法》时,要求全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职能,在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大宗物及药物资采购供应、信贷审批、市场主体监管等方面,务必按照《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的要求,向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了解、审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诚信情况,并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开展上述业务活动或工作管理的必经程序”。

      一是细化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主体、情形和范围。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到惠阳区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惠阳区检察院对于查询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行政主管(监管)部门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需要的;(二)建设主管(监管)部门为市场准入管理需要的;(三)有关部门为审核单位、企业或个人资质,或者年检需要的;(四)审批部门进行审批需要的;(五)有关部门、单位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审查需要的;(六)有关部门、单位为采购而审查供应商需要的;(七)银行业贷款审查需要的;(八)公司、企业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招标公告要求,为投标需要的;(九)公司、企业、个人为从事贸易需要,或者进行商业谈判需要了解对方廉洁状况需要的;对于无正当事由者,不予提供查询。凡属下列范围的项目,均应对投标单位和相关执业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招标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二)按照建设程序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三)纳入街镇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平台管理的项目;(四)通过招标投标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等项目;(五)除上述第二、第三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直接发包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工程分包备案项目。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和相关执业人员必须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予以明确,并使之成为招投标资格预审的前置条件。

      二是细化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申请查询手续和有关程序。该《办法》规定,申请查询应提供以下手续:单位查询须提交查询申请,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个人查询须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查询申请应当申明正当的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名称,被查询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单位和个人提出查询申请时,应承诺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仅用于申请的正当事项。查询人可以直接到惠阳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查询。惠阳区检察院受理在惠阳注册、经营和在惠阳发生业务的单位以及户籍在惠阳、工作在惠阳的个人的查询。对于符合条件、事由正当的查询申请应当受理,并在3日内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对方并说明理由。有关主管部门因管理和其他需要查询行贿行为信息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提供查询。申请查询可由惠阳区土地交易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中心等统一提出,也可由有关单位、个人提出。对本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查询,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受理。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惠阳区检察院不收取查询费用。

       三是细化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查询结果告知内容和有关程序。该《办法》规定,查询结果以告知函的形式告知,加盖“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查询专用章”,告知函有效期为自告知函出具之日起2个月。对于直接到惠阳区检察院进行查询的,可以直接告知查询结果。通过电话预约查询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到检察机关提交相关证件,经核实身份后提取结果告知函。未按约定时间提取的,自预约之日起经15日销毁告知函。对于有关主管单位提请的批量查询,应当根据查询申请进行集中查询,查询结果可以直接提取,也可以通过机要送达,或者用光盘通过网络传递。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一)行贿犯罪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二)判决时间和结果;(三)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四)其他相关内容。提供行贿犯罪记录信息限定在以下时间范围:(一)关于招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的,应当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5年;(二)关于资质审核的,应当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0年;(三)关于部门管理、行业管理的,应当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0年;(四)关于商业诚信调查的,应当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0年。(五)有重复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受时间限制。(六)有关主管部门有规定或者要求的,根据要求提供。

       目前,惠阳区检察院及全区各有关部门正在认真落实好该《办法》,市检察院“两建”办总结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逐步在全市检察机关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积极打造惠州检察机关“两建”工作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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