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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部门配合 构建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和调查协作长效机制
时间:2012-1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形成合力查处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10月17日,惠州市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制定并在全市检察机关下发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相互移送案件线索和调查协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建立了惠州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之间相互移送案件线索、调查协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明确了民行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原则。《规定》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不直接承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就收集和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工作,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职能,及时发现和查处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二是明确了民行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之间案件线索移送的内容和程序。《规定》要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对案件线索逐条登记,填写《移送线索登记表》,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及时移送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同时送举报中心备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线索后,应填写《线索受理登记表》并及时进行调查,3个月内将调查结果书面反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三是明确了民行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协作配合查办职务犯罪的要求。《规定》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调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时,可以邀请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派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违法行为调查或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开展初查、立案侦查时,根据工作需要,经检察长同意互派人员协助办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涉案的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中作出的已生效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应当逐案填写《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案件移送表》,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将相关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的线索进行审查,并在(提请)抗诉、不(提请)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决定作出后及时书面反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认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反馈意见不当的,应当报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建议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更改决定,必要时报检察长决定。

        四是明确了民行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要求。《规定》要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认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应当报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建议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必要时报检察长决定。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认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正在审查的案件中,可能涉及职务犯罪线索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查(调)阅有关材料,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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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部门配合 构建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和调查协作长效机制

  2025-09-04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形成合力查处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10月17日,惠州市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制定并在全市检察机关下发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相互移送案件线索和调查协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建立了惠州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之间相互移送案件线索、调查协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明确了民行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原则。《规定》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不直接承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就收集和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工作,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职能,及时发现和查处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二是明确了民行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之间案件线索移送的内容和程序。《规定》要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对案件线索逐条登记,填写《移送线索登记表》,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及时移送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同时送举报中心备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线索后,应填写《线索受理登记表》并及时进行调查,3个月内将调查结果书面反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三是明确了民行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协作配合查办职务犯罪的要求。《规定》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调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时,可以邀请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派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违法行为调查或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开展初查、立案侦查时,根据工作需要,经检察长同意互派人员协助办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涉案的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中作出的已生效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应当逐案填写《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案件移送表》,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将相关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的线索进行审查,并在(提请)抗诉、不(提请)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决定作出后及时书面反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认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反馈意见不当的,应当报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建议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更改决定,必要时报检察长决定。

        四是明确了民行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要求。《规定》要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认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应当报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建议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必要时报检察长决定。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认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正在审查的案件中,可能涉及职务犯罪线索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查(调)阅有关材料,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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