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案处理”人员是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对在逃或另外案件处理的同案其他涉案人员的“表述”,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如何适用“另案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适用“另案处理”主要是靠经验或习惯,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为防止“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或降格处理,而放纵犯罪,惠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组织力量,对“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了调查摸底,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多项措施,规范适用“另案处理”,确保不枉不纵打击犯罪。
一是逐步建立“另案处理”说明制度。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起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办案检察官对案件是否有同案犯、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以及同案犯处理情况进行重点审查,经审查发现有同案犯被“另案处理”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提供对“另案处理”人员采取的立案、侦查、追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撤案释放、移送管辖等具体情况、处理依据的资料,由办案检察官对“另案处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防止“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或降格处理。
二是逐步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资料动态管理制度。办案检察官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如发现有“另案处理”情况的,建立“另案处理”信息库,详细写明“另案处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所涉案件性质、“另案处理”的依据和处理方式、办案检察官的审查意见等。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定期跟踪监督,实时追查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人员的后续处理结果,全面掌握案件的动态进展。
三是建立办理“另案处理”案件监督衔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以及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另案处理”案件合力。通过建立定期走访、召开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加强对“另案处理”人员相关信息资料的对接和互通,定期核对情况。通过对通报信息的整理、分析,对于长期负案在逃或久侦不结的案件,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催办函,督促及时抓捕在逃的“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
四是逐步提高侦查办案及侦查监督水平。由于侦查业务及侦查监督专业性都很强,加强对干警的培训,提升干警的案件分析能力、证据把握能力以及侦查监督能力,在办理“另案处理”案件第一环节就做到依法、规范,从源头上确保不枉不纵打击犯罪,依法保障人权。
“另案处理”人员是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对在逃或另外案件处理的同案其他涉案人员的“表述”,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如何适用“另案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适用“另案处理”主要是靠经验或习惯,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为防止“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或降格处理,而放纵犯罪,惠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组织力量,对“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了调查摸底,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多项措施,规范适用“另案处理”,确保不枉不纵打击犯罪。
一是逐步建立“另案处理”说明制度。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起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办案检察官对案件是否有同案犯、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以及同案犯处理情况进行重点审查,经审查发现有同案犯被“另案处理”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提供对“另案处理”人员采取的立案、侦查、追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撤案释放、移送管辖等具体情况、处理依据的资料,由办案检察官对“另案处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防止“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或降格处理。
二是逐步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资料动态管理制度。办案检察官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如发现有“另案处理”情况的,建立“另案处理”信息库,详细写明“另案处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所涉案件性质、“另案处理”的依据和处理方式、办案检察官的审查意见等。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定期跟踪监督,实时追查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人员的后续处理结果,全面掌握案件的动态进展。
三是建立办理“另案处理”案件监督衔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以及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另案处理”案件合力。通过建立定期走访、召开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加强对“另案处理”人员相关信息资料的对接和互通,定期核对情况。通过对通报信息的整理、分析,对于长期负案在逃或久侦不结的案件,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催办函,督促及时抓捕在逃的“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
四是逐步提高侦查办案及侦查监督水平。由于侦查业务及侦查监督专业性都很强,加强对干警的培训,提升干警的案件分析能力、证据把握能力以及侦查监督能力,在办理“另案处理”案件第一环节就做到依法、规范,从源头上确保不枉不纵打击犯罪,依法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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