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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检察院出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办法》 积极打造“两建”工作新亮点 
时间:2013-0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省、市部署“三打两建”专项行动以来,惠州市检察院通过积极争取,把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纳入惠州全市“两建”中,于12月中旬在全省率先制定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办法》,建立健全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把好了廉洁、诚信市场“准入关”。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机制),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有关部门而部署建立的,目的是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预防在市场活动中发生职务犯罪,是廉洁市场的一道“准入关”,也是个人、企业的诚信“档案”,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同时,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是在全国适用,规定较原则、较广泛,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一些程序性、操作性问题。为此,惠州市检察院先行先试,根据《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办法》,共19条,对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以及对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主体、程序受理、结果告知、有关要求和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细化、实化和长效化。 

      一是细化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主体。该《办法》规定,惠州市检察院结合办案,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受理营业执照系惠州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户籍在惠州市惠城区范围内的个人的查询。惠州市检察院受理有关主管部门提请的批量查询事宜,有关主管部门因管理和其他需要查询行贿行为信息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提供查询。  

      二是细化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申请查询手续和有关程序。该《办法》规定,查询人可于工作日直接到惠州市检察院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登陆互联网,在惠州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申请查询。查询人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查询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招标公告及相关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是细化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查询结果告知内容和有关程序。该《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惠州市检察院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对方并说明理由。查询结果以《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的形式告知,加盖“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章”。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一)行贿犯罪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二)判决时间和结果;(三)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四)其他相关内容。

      四是细化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有关时效和复核程序。惠州市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保存15个工作日,逾期未领取的,予以销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有效期为自告知函出具之日起2个月。查询人对查询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申请复核。查询人的利益相关人对查询结果提出异议,可以在5日内申请复核。检察机关受理复核后3日内提出意见,经审批后予以回复。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复核。   

      五是细化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有关要求和责任。惠州市检察院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不干预,不参与。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查询的信息滥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和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惠州市检察院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应用实行跟踪、监督,防止查询结果不用、不当使用或者滥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查询告知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处理而不处理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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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检察院出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办法》 积极打造“两建”工作新亮点 

  2025-09-04

 省、市部署“三打两建”专项行动以来,惠州市检察院通过积极争取,把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纳入惠州全市“两建”中,于12月中旬在全省率先制定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办法》,建立健全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把好了廉洁、诚信市场“准入关”。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机制),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有关部门而部署建立的,目的是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预防在市场活动中发生职务犯罪,是廉洁市场的一道“准入关”,也是个人、企业的诚信“档案”,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同时,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是在全国适用,规定较原则、较广泛,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一些程序性、操作性问题。为此,惠州市检察院先行先试,根据《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办法》,共19条,对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以及对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主体、程序受理、结果告知、有关要求和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细化、实化和长效化。 

      一是细化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主体。该《办法》规定,惠州市检察院结合办案,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受理营业执照系惠州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户籍在惠州市惠城区范围内的个人的查询。惠州市检察院受理有关主管部门提请的批量查询事宜,有关主管部门因管理和其他需要查询行贿行为信息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提供查询。  

      二是细化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申请查询手续和有关程序。该《办法》规定,查询人可于工作日直接到惠州市检察院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登陆互联网,在惠州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申请查询。查询人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查询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招标公告及相关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是细化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查询结果告知内容和有关程序。该《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惠州市检察院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对方并说明理由。查询结果以《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的形式告知,加盖“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章”。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一)行贿犯罪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二)判决时间和结果;(三)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四)其他相关内容。

      四是细化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有关时效和复核程序。惠州市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保存15个工作日,逾期未领取的,予以销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有效期为自告知函出具之日起2个月。查询人对查询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申请复核。查询人的利益相关人对查询结果提出异议,可以在5日内申请复核。检察机关受理复核后3日内提出意见,经审批后予以回复。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复核。   

      五是细化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有关要求和责任。惠州市检察院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不干预,不参与。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查询的信息滥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和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惠州市检察院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应用实行跟踪、监督,防止查询结果不用、不当使用或者滥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查询告知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处理而不处理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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