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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区检察院采取四项措施强化对法院执行财产刑的检察监督
时间:2013-06-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以来,按照市检察院部署,大亚湾区检察院依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通过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强化对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的检察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制定《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办法》。今年初,大亚湾区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办法》。该《办法》共14条,对财产刑执行活动的监督,分别在工作的职责、内容、时间、方法、途径及检察纠正与备案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与规范,重点突出了检察方式与方法,细化了工作要求,使检察监督流程模式化、规范化。

       二是建立财产刑执行文书报备制度。针对以往财产刑监督信息不畅等问题,大亚湾区检察院主动与区法院协商沟通,坚持“细化职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共同探索建立财产刑执行文书报备制度。根据该项制度,区法院在刑事裁决生效后,及时填写《财产刑执行情况流转表》,对罪犯执行财产刑情况及原因进行登记说明,并在送达刑事执行通知书时,将该表送达大亚湾区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通过该制度,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快速、便捷地了解被执行人案件信息及财产刑执行情况,真正实现无缝衔接、同步监督。 

       三是实行跟踪检察监督。大亚湾区检察院对财产刑执行案件逐一归档,实行动态跟踪检察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有将财产隐匿、转移、变卖等可能造成无财产执行的行为,即建议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中,对强制变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进行实时监督,积极参与价格评估、委托拍卖活动,重点监督评估、拍卖程序的合法性,确保涉案财物处理的公平、公正。

      四是完善检察监督手段。在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大亚湾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区物价部门分别采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发出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手段对财产刑执行不规范等情况进行及时、有效地纠正,防止怠于执行、不按程序执行和违规估价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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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区检察院采取四项措施强化对法院执行财产刑的检察监督

  2025-09-04

 今年以来,按照市检察院部署,大亚湾区检察院依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通过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强化对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的检察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制定《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办法》。今年初,大亚湾区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办法》。该《办法》共14条,对财产刑执行活动的监督,分别在工作的职责、内容、时间、方法、途径及检察纠正与备案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与规范,重点突出了检察方式与方法,细化了工作要求,使检察监督流程模式化、规范化。

       二是建立财产刑执行文书报备制度。针对以往财产刑监督信息不畅等问题,大亚湾区检察院主动与区法院协商沟通,坚持“细化职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共同探索建立财产刑执行文书报备制度。根据该项制度,区法院在刑事裁决生效后,及时填写《财产刑执行情况流转表》,对罪犯执行财产刑情况及原因进行登记说明,并在送达刑事执行通知书时,将该表送达大亚湾区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通过该制度,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快速、便捷地了解被执行人案件信息及财产刑执行情况,真正实现无缝衔接、同步监督。 

       三是实行跟踪检察监督。大亚湾区检察院对财产刑执行案件逐一归档,实行动态跟踪检察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有将财产隐匿、转移、变卖等可能造成无财产执行的行为,即建议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中,对强制变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进行实时监督,积极参与价格评估、委托拍卖活动,重点监督评估、拍卖程序的合法性,确保涉案财物处理的公平、公正。

      四是完善检察监督手段。在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大亚湾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区物价部门分别采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发出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手段对财产刑执行不规范等情况进行及时、有效地纠正,防止怠于执行、不按程序执行和违规估价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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