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提高公诉案件质量,严防冤假错案发生,近日,大亚湾区检察院积极主动作为,结合当地办案实际,与区公安分局建立公诉提前介入侦查、每月每案质量通报、侦查失误个案质量问题通报、重大案件邀请侦查人员出庭等四项制度,强化公诉引导侦查、监督侦查,增强打击犯罪合力,促进平安建设。
一是建立公诉提前介入侦查制度。大亚湾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协定,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引发涉法上访案件,区公安分局有关办案部门要第一时间通知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提前介入,确保公诉部门能有效掌握案件侦查的第一手资料,防止因证据收集与固定不力而导致关键性证据和其他重要证据灭失。
二是建立每月每案质量通报制度。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每月底以《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情况反馈表》的形式,向区公安分局通报当月公诉案件质量问题,使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能够及时了解到公诉机关对案件质量的评价,不断改进侦查方式、方法,掌握一线侦查人员的实际工作责任心与能力。如发现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将及时以《检察建议书》形式向区公安分局提出法律监督意见。
三是建立侦查失误个案质量问题通报制度。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对区公安分局有关办案部门侦查活动存在明显失误、消极侦查、不认真执行公诉机关退查要求,而导致案件存疑不起诉、无罪或者撤回起诉案件的,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将以《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向区公安分局进行个案通报。
四是建立重大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这一新增规定,结合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建立重大案件侦查人员(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确保检察机关公诉的案件,法庭能够及时、全面查清犯罪事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为进一步提高公诉案件质量,严防冤假错案发生,近日,大亚湾区检察院积极主动作为,结合当地办案实际,与区公安分局建立公诉提前介入侦查、每月每案质量通报、侦查失误个案质量问题通报、重大案件邀请侦查人员出庭等四项制度,强化公诉引导侦查、监督侦查,增强打击犯罪合力,促进平安建设。
一是建立公诉提前介入侦查制度。大亚湾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协定,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引发涉法上访案件,区公安分局有关办案部门要第一时间通知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提前介入,确保公诉部门能有效掌握案件侦查的第一手资料,防止因证据收集与固定不力而导致关键性证据和其他重要证据灭失。
二是建立每月每案质量通报制度。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每月底以《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情况反馈表》的形式,向区公安分局通报当月公诉案件质量问题,使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能够及时了解到公诉机关对案件质量的评价,不断改进侦查方式、方法,掌握一线侦查人员的实际工作责任心与能力。如发现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将及时以《检察建议书》形式向区公安分局提出法律监督意见。
三是建立侦查失误个案质量问题通报制度。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对区公安分局有关办案部门侦查活动存在明显失误、消极侦查、不认真执行公诉机关退查要求,而导致案件存疑不起诉、无罪或者撤回起诉案件的,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将以《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向区公安分局进行个案通报。
四是建立重大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这一新增规定,结合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建立重大案件侦查人员(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确保检察机关公诉的案件,法庭能够及时、全面查清犯罪事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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