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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外部监督新模式 建立聘任廉政监督员监督长效机制
时间:2013-1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反腐败),但“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一直是检察机关尝试破解的问题。惠州市惠城区检察院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外部监督新模式,制定出台了《惠城区检察院关于实行廉政监督员制度的规定》,通过2年多的实践,该院已聘任了8名廉政监督员,建立了聘任廉政监督员监督长效机制,确保了该院继续保持了8年“零违纪”,队伍建设取得的良好成效得到了2013年5月到该院调研的省检察院郑红检察长的充分肯定。

       一是明确廉政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和产生方式。廉政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满二十三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或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廉政监督员。廉政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廉政监督员每届任期为3年。

       二是明确廉政监督员的权利和职责。廉政监督员对惠城区检察院及该院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情况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检察纪律和廉洁从检的情况进行监督,密切联系周围人民群众,注意听取、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该院及干警遵守检察纪律、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以及公正廉洁执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检察院干警违法违纪线索,并向该院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如实反馈。应邀参加该院的一些重要会议,了解检察工作情况,询问有关法律问题,参加部分公诉案件的旁听。支持该院和干警依法行使职权,宣传检察工作和检察机关,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同时规定,廉政监督员不得向检察院办案人员打听案件有关情况和说情,廉政监督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两次以上的,惠城区检察院可以解除其职务。

       三是明确廉政监督员的监督方法。廉政监督员可以通过走访、座谈、询问等方式收集对惠城区检察院及干警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该院召开的廉政监督员座谈会,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该院开展的各项主题教育活动及各种整改落实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廉政监督员对检察干警存在的问题,可直接向该院检察长或纪检组、监察室反映。廉政监督员认为对有关问题应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务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权。廉政监督员反映情况,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该院每年邀请廉政监督员和人民群众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虚心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明确廉政监督员履行职责保障。惠城区检察院应当严格遵照本实施办法接受廉政监督员的监督,不得干扰廉政监督员履行职责。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廉政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廉政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该院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廉政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该院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廉政监督员因参加监督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该院为实施廉政监督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业务经费,争取向同级财政申报,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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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外部监督新模式 建立聘任廉政监督员监督长效机制

  2025-09-04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反腐败),但“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一直是检察机关尝试破解的问题。惠州市惠城区检察院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外部监督新模式,制定出台了《惠城区检察院关于实行廉政监督员制度的规定》,通过2年多的实践,该院已聘任了8名廉政监督员,建立了聘任廉政监督员监督长效机制,确保了该院继续保持了8年“零违纪”,队伍建设取得的良好成效得到了2013年5月到该院调研的省检察院郑红检察长的充分肯定。

       一是明确廉政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和产生方式。廉政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满二十三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或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廉政监督员。廉政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廉政监督员每届任期为3年。

       二是明确廉政监督员的权利和职责。廉政监督员对惠城区检察院及该院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情况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检察纪律和廉洁从检的情况进行监督,密切联系周围人民群众,注意听取、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该院及干警遵守检察纪律、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以及公正廉洁执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检察院干警违法违纪线索,并向该院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如实反馈。应邀参加该院的一些重要会议,了解检察工作情况,询问有关法律问题,参加部分公诉案件的旁听。支持该院和干警依法行使职权,宣传检察工作和检察机关,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同时规定,廉政监督员不得向检察院办案人员打听案件有关情况和说情,廉政监督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两次以上的,惠城区检察院可以解除其职务。

       三是明确廉政监督员的监督方法。廉政监督员可以通过走访、座谈、询问等方式收集对惠城区检察院及干警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该院召开的廉政监督员座谈会,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该院开展的各项主题教育活动及各种整改落实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廉政监督员对检察干警存在的问题,可直接向该院检察长或纪检组、监察室反映。廉政监督员认为对有关问题应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务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权。廉政监督员反映情况,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该院每年邀请廉政监督员和人民群众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虚心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明确廉政监督员履行职责保障。惠城区检察院应当严格遵照本实施办法接受廉政监督员的监督,不得干扰廉政监督员履行职责。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廉政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廉政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该院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廉政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该院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廉政监督员因参加监督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该院为实施廉政监督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业务经费,争取向同级财政申报,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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