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凡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的案件,由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为使检察工作更加为民便民惠民,帮助当事人了解有关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权利与风险,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联系实际,突出特色,率先制定《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书》,创建民事诉讼监督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制度。
一是明确法律依据和受理条件。《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书》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向市检察院提出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申请将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申请监督存在风险,请当事人慎重对待监督申请。明确了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明确了受理的检察院: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市或县区)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市或县区)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二是明确不予受理范围。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得除外;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是明确监督结果。明确告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不构成的、以及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四是明确提醒其他注意事项。明确提醒申诉人,人民检察院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必然采纳提请抗诉意见;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是否改判由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不必然采纳检察建议。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不影响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所提供的监督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理性地表达申请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如有其它事项需要了解,可以向惠州市检察院查询。
目前,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严格落实该制度,今年1月1日起受理的所有民事诉讼监督申诉案件,均向申诉人发放了《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书》,初步取得了良好效果。
《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凡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的案件,由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为使检察工作更加为民便民惠民,帮助当事人了解有关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权利与风险,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联系实际,突出特色,率先制定《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书》,创建民事诉讼监督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制度。
一是明确法律依据和受理条件。《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书》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向市检察院提出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申请将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申请监督存在风险,请当事人慎重对待监督申请。明确了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明确了受理的检察院: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市或县区)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市或县区)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二是明确不予受理范围。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得除外;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是明确监督结果。明确告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不构成的、以及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四是明确提醒其他注意事项。明确提醒申诉人,人民检察院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必然采纳提请抗诉意见;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是否改判由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不必然采纳检察建议。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不影响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所提供的监督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理性地表达申请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如有其它事项需要了解,可以向惠州市检察院查询。
目前,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严格落实该制度,今年1月1日起受理的所有民事诉讼监督申诉案件,均向申诉人发放了《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书》,初步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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