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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监狱检察室强化减刑假释监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
时间:2014-03-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市检察院驻惠州监狱检察室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以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问题为切入点,严格落实近期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强化刑罚执行同步监督,及时防止了对12名“三类犯罪”罪犯以及9名普通罪犯错误减刑、假释的发生。

       一、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意见》明确规定,近年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突出。对这“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从严把握,在实体条件、实际执行刑期、减刑次数、两次减刑间隔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意见》明确提出,刑罚执行机关在决定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审判机关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都应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市检察院驻惠州监狱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职能部门,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在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上级领导讲话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的同时,注重学习法律业务知识,认真学习中央政法委《意见》,全面、准确掌握《意见》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在刑罚执行监督中严格贯彻落实。 二、加强对假释监督。罪犯邬某某,男,1962年5月生,广东省深圳市人,原深圳某单位处级干部,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2年10月转入惠州监狱服刑,2014年1月呈报假释。市检察院驻惠州监狱检察室受理案件后,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一是邬某某是深圳某单位处级干部,属从严控制假释的范围;

      二是虽然刑期已执行过半,但服刑只有一年多,没有达到减刑的起始时间,服刑期限过短;三是社区矫正意见不够规范。在监狱组织的减刑、假释评审会上,驻监狱检察室发表了上述审查意见,但未被监狱采纳。监狱将邬某某假释案提请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监狱检察室将此情况报告市检察院领导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意见,由于理由充分、依据扎实、建议及时,检察意见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较好地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加强对减刑监督。惠州监狱今年第二批拟提请减刑罪犯共呈报299名,其中中央政法委《意见》规定的从严把握的“三类罪犯”共11名,抄送市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后,驻监狱检察室对上述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意见》,从严把握减刑条件,在惠州监狱组织的减刑、假释评审会上,列席监督,提出了审查意见:对11名意见规定的“三类罪犯”建议监狱撤回,不予减刑;对5名余刑过长的罪犯,建议撤回,作暂缓减刑的案件处理,待罪犯减余刑的条件完全成熟后,再提请减刑;对4名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犯罪,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减刑的罪犯,提出纠正意见,由减刑一年以上,调整为一年以下。由于驻监狱检察室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中央政法委《意见》,提出纠正意见,所提检察意见全部被监狱采纳,监狱及时作出纠正,较好地防止了减刑、假释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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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监狱检察室强化减刑假释监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

  2025-09-04

     市检察院驻惠州监狱检察室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以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问题为切入点,严格落实近期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强化刑罚执行同步监督,及时防止了对12名“三类犯罪”罪犯以及9名普通罪犯错误减刑、假释的发生。

       一、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意见》明确规定,近年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突出。对这“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从严把握,在实体条件、实际执行刑期、减刑次数、两次减刑间隔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意见》明确提出,刑罚执行机关在决定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审判机关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都应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市检察院驻惠州监狱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职能部门,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在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上级领导讲话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的同时,注重学习法律业务知识,认真学习中央政法委《意见》,全面、准确掌握《意见》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在刑罚执行监督中严格贯彻落实。 二、加强对假释监督。罪犯邬某某,男,1962年5月生,广东省深圳市人,原深圳某单位处级干部,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2年10月转入惠州监狱服刑,2014年1月呈报假释。市检察院驻惠州监狱检察室受理案件后,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一是邬某某是深圳某单位处级干部,属从严控制假释的范围;

      二是虽然刑期已执行过半,但服刑只有一年多,没有达到减刑的起始时间,服刑期限过短;三是社区矫正意见不够规范。在监狱组织的减刑、假释评审会上,驻监狱检察室发表了上述审查意见,但未被监狱采纳。监狱将邬某某假释案提请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监狱检察室将此情况报告市检察院领导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意见,由于理由充分、依据扎实、建议及时,检察意见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较好地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加强对减刑监督。惠州监狱今年第二批拟提请减刑罪犯共呈报299名,其中中央政法委《意见》规定的从严把握的“三类罪犯”共11名,抄送市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后,驻监狱检察室对上述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意见》,从严把握减刑条件,在惠州监狱组织的减刑、假释评审会上,列席监督,提出了审查意见:对11名意见规定的“三类罪犯”建议监狱撤回,不予减刑;对5名余刑过长的罪犯,建议撤回,作暂缓减刑的案件处理,待罪犯减余刑的条件完全成熟后,再提请减刑;对4名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犯罪,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减刑的罪犯,提出纠正意见,由减刑一年以上,调整为一年以下。由于驻监狱检察室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中央政法委《意见》,提出纠正意见,所提检察意见全部被监狱采纳,监狱及时作出纠正,较好地防止了减刑、假释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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