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新浪微博 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惠检动态
惠检动态
市检察院与食药监管等部门会签食品药品监管“两法衔接”案件移送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4-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加大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力度,结合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3月28日,市检察院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依托我市已建成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信息系统,会签了《关于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案件移送的意见》,就建立食药监管“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标准、检验报告材料出具、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进行进一步明确,严防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甚至充当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保护伞”等问题发生。

       一是明确建立食药监管“两法衔接”联席会议。《意见》明确提出,联席会议由市、县(区)委政法委、人民检察院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为联络员。联席会议采取不定期召开的形式,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是明确移送涉嫌食药犯罪案件的具体标准。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以下案件,《意见》明确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1、生产、销售假药案;2、生产、销售劣药案,包括造成轻伤以上、轻度残疾、中度残疾、器官功能障碍等;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案,包括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食品,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制品的食品,婴幼儿食品中(奶粉等)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滥用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包括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包括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器械、医用卫生材料。6、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包括造成他人毁容、皮肤严重损伤或者致使他人精神失常、自杀、自残的;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包括伪劣产品销售额5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等。

       三是明确案件移送流程及办理期限。《意见》明确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移送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审查,一般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其中,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书面通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法法》,依法进行立案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录入我市“两法衔接”信息系统。

      四是明确检验报告或情况说明的出具。《意见》明确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提供对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检验报告或情况说明。对确需提供检验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按规定提供合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对无须检验即可认定的,或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认定的,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

     五是强化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诉讼监督。《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立案监督、纠正违法、立案查处等手段,督促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办理,加大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犯罪案件行为的查处力度。

您的位置:首页>惠检动态

市检察院与食药监管等部门会签食品药品监管“两法衔接”案件移送的指导意见

  2025-09-04

      为加大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力度,结合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3月28日,市检察院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依托我市已建成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信息系统,会签了《关于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案件移送的意见》,就建立食药监管“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标准、检验报告材料出具、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进行进一步明确,严防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甚至充当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保护伞”等问题发生。

       一是明确建立食药监管“两法衔接”联席会议。《意见》明确提出,联席会议由市、县(区)委政法委、人民检察院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为联络员。联席会议采取不定期召开的形式,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是明确移送涉嫌食药犯罪案件的具体标准。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以下案件,《意见》明确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1、生产、销售假药案;2、生产、销售劣药案,包括造成轻伤以上、轻度残疾、中度残疾、器官功能障碍等;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案,包括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食品,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制品的食品,婴幼儿食品中(奶粉等)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滥用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包括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包括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器械、医用卫生材料。6、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包括造成他人毁容、皮肤严重损伤或者致使他人精神失常、自杀、自残的;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包括伪劣产品销售额5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等。

       三是明确案件移送流程及办理期限。《意见》明确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移送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审查,一般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其中,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书面通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法法》,依法进行立案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录入我市“两法衔接”信息系统。

      四是明确检验报告或情况说明的出具。《意见》明确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提供对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检验报告或情况说明。对确需提供检验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按规定提供合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对无须检验即可认定的,或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认定的,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

     五是强化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诉讼监督。《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立案监督、纠正违法、立案查处等手段,督促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办理,加大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犯罪案件行为的查处力度。

版权所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南路10号 邮编:516003 电话:0752-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备案序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