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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检察机关建立民行、控申部门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协作机制
时间:2014-05-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以及执行的廉洁、公正、高效期望很高,并且对“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反映强烈。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的唯一司法机关,我市检察机关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在整合检察内部资源、强化民行诉讼监督、服务群众上下功夫。近日,惠州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关于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协作机制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共13条,以制度的形式整合检察机关民行检察与控申检察力量,形成了民行检察部门与控申检察部门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分工、配合、协作、衔接的长效机制。

      一是明确民行监督案件的受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分工。针对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控申检察部门办理民行监督案件有“交叉”的情况,防止出现两部门“重复办”或“让着办”等问题,《意见》明确提出,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案件实行“受审分离”原则,控申检察部门负责案件的受理,并对案件是否符合本院受理条件和要求进行形式审查,民行检察部门负责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一)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或者认为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控申检察部门受理。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存在诉讼欺诈情形,视为案件线索来源,由民行检察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决定是否依职权进行监督。(三)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四)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可以由民行检察部门转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

      二是明确市、县(区)两级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分工。《意见》提出,控申检察部门收到以下申诉材料的,原则上转基层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受理:(一)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二)认为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申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转基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前,应当报送民行检察部门备案,并于7日内将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交下级检察院。

       三是明确建立民行部门与控申部门监督申请材料及时转交制度。《意见》提出,民行检察部门直接收到的监督申请材料,除了依照规定转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外,转控申检察部门受理。对于当事人不服下一级检察院作出的监督决定的,控申检察部门接收材料后,移送本院民行检察部门复查。民行检察部门复查后认为需要纠正错误的,转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予以撤销或变更。

       四是明确建立发送《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书》、《和解建议书》制度。《意见》要求,为帮助申请人了解有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申请的权利与风险,控申检察部门应在审查受理前及时向申请人送达《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书》。为提高当事人和解意愿,控申检察部门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时,同时发送《和解建议书》,建议当事人充分考量诉讼风险,优先考虑和解。

      五是明确建立对群众做好释法说理制度。《意见》要求,当事人不服本院作出的监督决定而首次来访的,由控申检察部门与民行检察部门共同进行释法说理工作,控申检察部门做好记录。对于因同一事由重复来访的当事人,原则上由控申检察部门作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民行检察部门派人协助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有关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信访突出问题,民行检察部门对承办的重大、敏感案件拟作出处理决定时,应争取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预测当事人有重复来访或者越级访倾向的,应当将情况及时通报给控申检察部门,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六是明确建立民行部门与控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两部门每季度应召开座谈会,交流信息,分析受理、审查民行监督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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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检察机关建立民行、控申部门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协作机制

  2025-09-04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以及执行的廉洁、公正、高效期望很高,并且对“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反映强烈。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的唯一司法机关,我市检察机关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在整合检察内部资源、强化民行诉讼监督、服务群众上下功夫。近日,惠州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关于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协作机制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共13条,以制度的形式整合检察机关民行检察与控申检察力量,形成了民行检察部门与控申检察部门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分工、配合、协作、衔接的长效机制。

      一是明确民行监督案件的受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分工。针对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控申检察部门办理民行监督案件有“交叉”的情况,防止出现两部门“重复办”或“让着办”等问题,《意见》明确提出,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案件实行“受审分离”原则,控申检察部门负责案件的受理,并对案件是否符合本院受理条件和要求进行形式审查,民行检察部门负责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一)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或者认为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控申检察部门受理。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存在诉讼欺诈情形,视为案件线索来源,由民行检察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决定是否依职权进行监督。(三)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四)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可以由民行检察部门转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

      二是明确市、县(区)两级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分工。《意见》提出,控申检察部门收到以下申诉材料的,原则上转基层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受理:(一)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二)认为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申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转基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前,应当报送民行检察部门备案,并于7日内将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交下级检察院。

       三是明确建立民行部门与控申部门监督申请材料及时转交制度。《意见》提出,民行检察部门直接收到的监督申请材料,除了依照规定转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外,转控申检察部门受理。对于当事人不服下一级检察院作出的监督决定的,控申检察部门接收材料后,移送本院民行检察部门复查。民行检察部门复查后认为需要纠正错误的,转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予以撤销或变更。

       四是明确建立发送《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书》、《和解建议书》制度。《意见》要求,为帮助申请人了解有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申请的权利与风险,控申检察部门应在审查受理前及时向申请人送达《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书》。为提高当事人和解意愿,控申检察部门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时,同时发送《和解建议书》,建议当事人充分考量诉讼风险,优先考虑和解。

      五是明确建立对群众做好释法说理制度。《意见》要求,当事人不服本院作出的监督决定而首次来访的,由控申检察部门与民行检察部门共同进行释法说理工作,控申检察部门做好记录。对于因同一事由重复来访的当事人,原则上由控申检察部门作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民行检察部门派人协助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有关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信访突出问题,民行检察部门对承办的重大、敏感案件拟作出处理决定时,应争取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预测当事人有重复来访或者越级访倾向的,应当将情况及时通报给控申检察部门,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六是明确建立民行部门与控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两部门每季度应召开座谈会,交流信息,分析受理、审查民行监督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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