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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全面部署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试点工作
时间:2014-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4月,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市检察院被确定为开展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的试点单位,全省仅有3个试点院。近日,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协同开展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的规定》,迅速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试点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努力使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成为我市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定位的新亮点。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华贵高度重视,多次就我市申请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试点单位听取意见,提出要求。市检察院正式被省检察院确定为试点单位后,陈华贵检察长亲自参加行政检察促社会管理创新学习交流会、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试点工作座谈会,强调要整合各方力量,找准试点工作的着力点,逐步实现行政检察从行政诉讼监督向一般行政违法监督的延伸,努力使行政检察成为我市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定位的新亮点。分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曾招荣副检察长多次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具体工作,确保试点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市检察院及时将试点情况形成报告,报告给市委,争取更大支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市检察院成立了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陈华贵检察长任组长,曾招荣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曾招荣副检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民行、公诉、侦监、控申、反贪侦查、反渎侦查、举报、预防、研究室、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二是明确分工,形成合力。《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协同开展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的规定》明确要求,市检察院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检察院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职能,及时发现和查办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控申检察部门: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后,统一接受、统一分流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控告、申诉;举报中心:接受、分流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举报,对反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作为线索移送本院自侦部门。民行检察部门:在审查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案件时,可以按照属地原则,联合相关辖区检察室办理。对符合监督条件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民行检察部门填写行政检察监督审批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决定是否进行监督。对决定监督案件,可以调取相关卷宗或其他档案材料,询问相关人员,进行实地勘查,委托鉴定或检验,以查清案件事实。审查终结的监督案件,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在监督中发现有行政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填写《违法行为调查登记表》,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开展调查。反贪侦查、反渎侦查:对民行检察部门调查发现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收到线索一个月内将审查情况书面反馈民行检察部门,在最终处理结果做出后10日内书面反馈民行检察部门。侦监、公诉:对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的刑事案件,加强批捕、起诉以及侦查、审判监督工作。

       三是突出特色,呈现亮点。2012年底以来,由市检察院主办,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已分别与全市两级200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适时监督的“两法衔接”信息系统,该项工作走在了全省甚至全国前列。在此次开展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试点中,市检察院把“两法衔接”工作与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两法衔接”信息系统在民行检察部门设立端口,民行检察部门可查阅行政机关向侦查监督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报送的行政机关报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投诉等“两法衔接”材料,做到实时、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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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全面部署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试点工作

  2025-09-04

      今年4月,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市检察院被确定为开展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的试点单位,全省仅有3个试点院。近日,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协同开展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的规定》,迅速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试点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努力使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成为我市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定位的新亮点。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华贵高度重视,多次就我市申请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试点单位听取意见,提出要求。市检察院正式被省检察院确定为试点单位后,陈华贵检察长亲自参加行政检察促社会管理创新学习交流会、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试点工作座谈会,强调要整合各方力量,找准试点工作的着力点,逐步实现行政检察从行政诉讼监督向一般行政违法监督的延伸,努力使行政检察成为我市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定位的新亮点。分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曾招荣副检察长多次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具体工作,确保试点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市检察院及时将试点情况形成报告,报告给市委,争取更大支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市检察院成立了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陈华贵检察长任组长,曾招荣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曾招荣副检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民行、公诉、侦监、控申、反贪侦查、反渎侦查、举报、预防、研究室、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二是明确分工,形成合力。《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协同开展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的规定》明确要求,市检察院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检察院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职能,及时发现和查办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控申检察部门: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后,统一接受、统一分流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控告、申诉;举报中心:接受、分流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举报,对反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作为线索移送本院自侦部门。民行检察部门:在审查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案件时,可以按照属地原则,联合相关辖区检察室办理。对符合监督条件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民行检察部门填写行政检察监督审批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决定是否进行监督。对决定监督案件,可以调取相关卷宗或其他档案材料,询问相关人员,进行实地勘查,委托鉴定或检验,以查清案件事实。审查终结的监督案件,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在监督中发现有行政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填写《违法行为调查登记表》,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开展调查。反贪侦查、反渎侦查:对民行检察部门调查发现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收到线索一个月内将审查情况书面反馈民行检察部门,在最终处理结果做出后10日内书面反馈民行检察部门。侦监、公诉:对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的刑事案件,加强批捕、起诉以及侦查、审判监督工作。

       三是突出特色,呈现亮点。2012年底以来,由市检察院主办,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已分别与全市两级200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适时监督的“两法衔接”信息系统,该项工作走在了全省甚至全国前列。在此次开展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试点中,市检察院把“两法衔接”工作与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两法衔接”信息系统在民行检察部门设立端口,民行检察部门可查阅行政机关向侦查监督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报送的行政机关报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投诉等“两法衔接”材料,做到实时、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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