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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会签《财产刑执行、没收法所得和涉案财产处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4-07-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处理工作,近日,大亚湾区人民检察院与区人民法院会签了《财产刑执行、没收法所得和涉案财产处理实施办法》,建立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监督的长效机制,这在我市乃至全省尚属首次。

      被选定为全市检察机关刑事财产执行监督的试点单位后,大亚湾区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经过一年多的探索,通过对具体个案执行试行监督,不断总结经验,各项制度、规定逐渐成熟,在此基础上,与法院执行部门多次协商沟通,最终达成共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会签了《财产刑执行、没收法所得和涉案财产处理实施办法》。《办法》共有十八条,对两院在刑事财产执行工作中相互监督和配合作了进一步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涉及检、法两机关在刑罚执行立案、移送、执行以及法律监督等方面,还重点突出了检察方式与方法,细化了工作要求,使检察监督流程模式化、规范化。

      一是明确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抄送执行登记表副本。《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处理的法律文书应及时移交立案执行。人民法院在对财产刑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处理案件进行移送执行,应向人民检察院抄送执行登记表副本,便于实行监督。

     二是明确人民法院罚金执行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办法》要求,对于被单处或并处罚金刑的已立案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督促被执行人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罚金。对于法定期限内罚金刑执行完毕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向人民检察院送达结案告知表。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向人民检察院书面告知未能缴纳的原因及执行情况。

     三是明确人民法院减免缴纳罚金裁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办法》明确,被执行人有以下情形,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经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一)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二)被执行人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被执行人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将裁定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四是明确人民检察院对随时追缴以及财产拍卖、评估进行适时监督。《办法》规定,没收财产以前被执行人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请求后,应将债权人请求书抄送人民检察院。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执行的财产应全部上缴国库。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及没收财产进行强制拍卖、价格评估,需将评估报告及拍卖时间、地点书面告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视情况派员监督强制拍卖、价格评估的合法性。

     五是明确细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中止、终结执行的监督。《办法》明确,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将裁定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将裁定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应送达人民检察院的文书,人民法院应至少于每季度集中送达一次。

      六是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在财产刑执行活动中,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亚湾区检察院顺利与区法院会签该《办法》,开创了全市检察机关刑事财产执行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全市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刑事财产执行检察监督提供参考蓝本,下来市、区院两级监所检察部门将继续探索、实践,推动该项工作全面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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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会签《财产刑执行、没收法所得和涉案财产处理实施办法》

  2025-09-04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处理工作,近日,大亚湾区人民检察院与区人民法院会签了《财产刑执行、没收法所得和涉案财产处理实施办法》,建立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监督的长效机制,这在我市乃至全省尚属首次。

      被选定为全市检察机关刑事财产执行监督的试点单位后,大亚湾区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经过一年多的探索,通过对具体个案执行试行监督,不断总结经验,各项制度、规定逐渐成熟,在此基础上,与法院执行部门多次协商沟通,最终达成共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会签了《财产刑执行、没收法所得和涉案财产处理实施办法》。《办法》共有十八条,对两院在刑事财产执行工作中相互监督和配合作了进一步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涉及检、法两机关在刑罚执行立案、移送、执行以及法律监督等方面,还重点突出了检察方式与方法,细化了工作要求,使检察监督流程模式化、规范化。

      一是明确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抄送执行登记表副本。《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处理的法律文书应及时移交立案执行。人民法院在对财产刑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处理案件进行移送执行,应向人民检察院抄送执行登记表副本,便于实行监督。

     二是明确人民法院罚金执行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办法》要求,对于被单处或并处罚金刑的已立案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督促被执行人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罚金。对于法定期限内罚金刑执行完毕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向人民检察院送达结案告知表。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向人民检察院书面告知未能缴纳的原因及执行情况。

     三是明确人民法院减免缴纳罚金裁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办法》明确,被执行人有以下情形,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经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一)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二)被执行人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被执行人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将裁定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四是明确人民检察院对随时追缴以及财产拍卖、评估进行适时监督。《办法》规定,没收财产以前被执行人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请求后,应将债权人请求书抄送人民检察院。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执行的财产应全部上缴国库。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及没收财产进行强制拍卖、价格评估,需将评估报告及拍卖时间、地点书面告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视情况派员监督强制拍卖、价格评估的合法性。

     五是明确细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中止、终结执行的监督。《办法》明确,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将裁定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将裁定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应送达人民检察院的文书,人民法院应至少于每季度集中送达一次。

      六是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在财产刑执行活动中,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亚湾区检察院顺利与区法院会签该《办法》,开创了全市检察机关刑事财产执行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全市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刑事财产执行检察监督提供参考蓝本,下来市、区院两级监所检察部门将继续探索、实践,推动该项工作全面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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