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县(区)党委、市直和驻惠副处以上单位下发了《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惠改办发【2014】1号):“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的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标志着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已经在惠州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意见》印发后,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曾招荣迅速部署落实措施,民事行政检察科与反渎局召开了试点工作推进会,派员到各行政机关走访调研,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积极参与违法用地专项治理行动,探索新领域的检察监督。
一、明确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范围。《意见》提出,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的范围,主要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一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不包括刑事犯罪行为。以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相对人利益等遭受非法侵害且无其他有效救济途径的情形为主要监督内容。重点开展对国土、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国有资产等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群众生存权益等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主动监督,特别是行政机关及其人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的监督。
二、明确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方式。《意见》提出,1、检察建议:发掘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背后隐藏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问题,重点在公共服务、征地拆迁、民生诉求等领域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提出变更行政行为或撤销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检察建议。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其内容与上级行政法规、规章明显抵触的,应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必要时可抄报该行政机关同级人大常委会。2、督促履职:加强对行政不履行职责行为的监督,重点针对食品药品监管、公害污染等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相对人利益遭受侵害且无其他有效救济途径的案件,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3、督促起诉:重点针对国有土地出让、开发等领域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4、支持起诉: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为关注点,重点针对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有关社会组织起诉、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及时派员协助调查取证、支持有关组织起诉。5、违法行为调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开展违法行为调查;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提请审查:政府部门发布的决议、命令、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明显违法,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其内容与上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明显抵触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请求。
三、推动建立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四项机制:1、信息通报查询机制。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2、“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在信息平台现有的基础上应增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内容。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增加一套“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终端设备,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查阅和审查。3、协助调查机制。行政机关应根据检察机关行政监督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的卷宗、文件、案件电子信息或其他材料,并盖章确认其提供复印件的真实性。检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询问相关人员,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该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检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进行实地勘查,委托鉴定或检验,可以查询所有档案资料(含电子资料)。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密、归档等理由拒绝提供检察机关需要的案件材料。行政机关拒不提供的,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4、执行反馈机制。对检察机关作出的检察建议、督促履职、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法律监督意见,相关行政机关应认真办理,并在监督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对检察监督意见的反馈情况列入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评价内容。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意见》要求,检察机关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民行、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于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案件,按照线索发现、立案、调查、处理的办案程序进行监督。对符合监督条件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人填写行政检察监督立案审批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决定是否立案。行政违法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检察建议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送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市人大办、纪委、组织部以及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目前,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全省提供先进经验。
近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县(区)党委、市直和驻惠副处以上单位下发了《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惠改办发【2014】1号):“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的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标志着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已经在惠州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意见》印发后,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曾招荣迅速部署落实措施,民事行政检察科与反渎局召开了试点工作推进会,派员到各行政机关走访调研,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积极参与违法用地专项治理行动,探索新领域的检察监督。
一、明确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范围。《意见》提出,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的范围,主要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一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不包括刑事犯罪行为。以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相对人利益等遭受非法侵害且无其他有效救济途径的情形为主要监督内容。重点开展对国土、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国有资产等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群众生存权益等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主动监督,特别是行政机关及其人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的监督。
二、明确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方式。《意见》提出,1、检察建议:发掘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背后隐藏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问题,重点在公共服务、征地拆迁、民生诉求等领域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提出变更行政行为或撤销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检察建议。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其内容与上级行政法规、规章明显抵触的,应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必要时可抄报该行政机关同级人大常委会。2、督促履职:加强对行政不履行职责行为的监督,重点针对食品药品监管、公害污染等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相对人利益遭受侵害且无其他有效救济途径的案件,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3、督促起诉:重点针对国有土地出让、开发等领域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4、支持起诉: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为关注点,重点针对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有关社会组织起诉、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及时派员协助调查取证、支持有关组织起诉。5、违法行为调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开展违法行为调查;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提请审查:政府部门发布的决议、命令、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明显违法,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其内容与上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明显抵触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请求。
三、推动建立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四项机制:1、信息通报查询机制。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2、“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在信息平台现有的基础上应增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内容。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增加一套“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终端设备,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查阅和审查。3、协助调查机制。行政机关应根据检察机关行政监督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的卷宗、文件、案件电子信息或其他材料,并盖章确认其提供复印件的真实性。检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询问相关人员,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该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检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进行实地勘查,委托鉴定或检验,可以查询所有档案资料(含电子资料)。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密、归档等理由拒绝提供检察机关需要的案件材料。行政机关拒不提供的,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4、执行反馈机制。对检察机关作出的检察建议、督促履职、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法律监督意见,相关行政机关应认真办理,并在监督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对检察监督意见的反馈情况列入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评价内容。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意见》要求,检察机关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民行、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于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案件,按照线索发现、立案、调查、处理的办案程序进行监督。对符合监督条件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人填写行政检察监督立案审批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决定是否立案。行政违法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检察建议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送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市人大办、纪委、组织部以及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目前,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全省提供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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