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4日,时值首个国家“宪法日”,省检察院公诉部门、惠州市检察院组织开展“全省优秀公诉庭观摩评审活动”,市检察院公诉部门派出公诉骨干对一宗社会关注度高的故意伤害案出庭支持公诉,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省检察院优秀观摩庭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11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应邀观摩庭审,并对公诉人的庭审表现等进行了评审。
市检察院对该案高度重视,公诉部门全力做好备战工作,加强与省检察院公诉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选拔、推荐我市优秀公诉庭(公诉人)参加评审活动。按照省检察院公诉部门要求,此次“全省优秀公诉庭观摩评审活动”共分为录像评审和现场观摩两个阶段。在今年中录像评审阶段,我市检察机关推荐的一个公诉庭入围,此次为现场观摩阶段。在此阶段,省检察院公诉部门组织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省人大代表、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组成的七人评委组将辗转全省12个地市,通过现场旁听庭审、现场打分的方式,对在第一轮录像评选中排名全省前15名参评公诉人实际出庭支持公诉能力进行现场考评,再根据得分高低评选出10个优秀公诉庭。 在当日庭审中,市检察院公诉部门选取了社会关注度高的刘某、江某故意伤害案,该案既有惩处犯罪的法律意义,又有警示他人的社会意义。
出庭的公诉人代表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江某均系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海伦堡院子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物业公司的清洁工,被害人邓某系小区业主亲属。2014年5月2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江某在小区八栋负一楼与被害人邓某相遇,江某因捡废品之事与邓某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打斗过程江某叫刘某帮忙一起对邓某持续拳打脚踢,导致被害人邓某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邓某死亡原因符合因疾病急性发作导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外界因素刺激(争斗、损伤等)符合诱因。案发后,被害人亲属情绪激动,多次在互联网发帖,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紧紧围绕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针对被告人表达不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注重讯问技巧,以通俗语言就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展开讯问。出示证据时客观中立,举证、示证逻辑严密,并当庭播放了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准确查明了案件事实。公诉人还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就法医鉴定中的专门问题展开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详细论证了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据相互印证后得出的结论,阐述了被告人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就案件的定性以及相关的量刑情节与辩护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该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省、市检察院公诉部门与受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进行了座谈,介绍了评选的目的、方式等有关情况,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对公诉人的表现和公诉庭审能力建设、公诉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大家都对公诉人在庭审中指控犯罪、运用证据证实犯罪、举证、示证、质证、论辩的能力和水平,以及良好的精神风貌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认为通过此次活动,更加“面对面、零距离”感受到了检察工作特别是公诉工作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中的重大作用,也感受到了公诉人的工作压力和出庭面临的挑战,特别是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开展此次活动,更加推动了阳光检务和司法公开,有力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值得高度评价。 为进一步扩大此次活动的成效,市检察院办公室、技术科对庭审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和摄影,市检察院官方微博——“惠州检察”以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了播发。此次活动还受到多家媒体关注,惠州电台、《南方都市报》、《东江时报》等媒体对活动进行了首发报道,有关网络媒体进行了转发报道。
12月4日,时值首个国家“宪法日”,省检察院公诉部门、惠州市检察院组织开展“全省优秀公诉庭观摩评审活动”,市检察院公诉部门派出公诉骨干对一宗社会关注度高的故意伤害案出庭支持公诉,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省检察院优秀观摩庭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11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应邀观摩庭审,并对公诉人的庭审表现等进行了评审。
市检察院对该案高度重视,公诉部门全力做好备战工作,加强与省检察院公诉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选拔、推荐我市优秀公诉庭(公诉人)参加评审活动。按照省检察院公诉部门要求,此次“全省优秀公诉庭观摩评审活动”共分为录像评审和现场观摩两个阶段。在今年中录像评审阶段,我市检察机关推荐的一个公诉庭入围,此次为现场观摩阶段。在此阶段,省检察院公诉部门组织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省人大代表、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组成的七人评委组将辗转全省12个地市,通过现场旁听庭审、现场打分的方式,对在第一轮录像评选中排名全省前15名参评公诉人实际出庭支持公诉能力进行现场考评,再根据得分高低评选出10个优秀公诉庭。 在当日庭审中,市检察院公诉部门选取了社会关注度高的刘某、江某故意伤害案,该案既有惩处犯罪的法律意义,又有警示他人的社会意义。
出庭的公诉人代表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江某均系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海伦堡院子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物业公司的清洁工,被害人邓某系小区业主亲属。2014年5月2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江某在小区八栋负一楼与被害人邓某相遇,江某因捡废品之事与邓某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打斗过程江某叫刘某帮忙一起对邓某持续拳打脚踢,导致被害人邓某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邓某死亡原因符合因疾病急性发作导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外界因素刺激(争斗、损伤等)符合诱因。案发后,被害人亲属情绪激动,多次在互联网发帖,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紧紧围绕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针对被告人表达不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注重讯问技巧,以通俗语言就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展开讯问。出示证据时客观中立,举证、示证逻辑严密,并当庭播放了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准确查明了案件事实。公诉人还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就法医鉴定中的专门问题展开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详细论证了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据相互印证后得出的结论,阐述了被告人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就案件的定性以及相关的量刑情节与辩护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该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省、市检察院公诉部门与受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进行了座谈,介绍了评选的目的、方式等有关情况,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对公诉人的表现和公诉庭审能力建设、公诉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大家都对公诉人在庭审中指控犯罪、运用证据证实犯罪、举证、示证、质证、论辩的能力和水平,以及良好的精神风貌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认为通过此次活动,更加“面对面、零距离”感受到了检察工作特别是公诉工作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中的重大作用,也感受到了公诉人的工作压力和出庭面临的挑战,特别是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开展此次活动,更加推动了阳光检务和司法公开,有力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值得高度评价。 为进一步扩大此次活动的成效,市检察院办公室、技术科对庭审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和摄影,市检察院官方微博——“惠州检察”以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了播发。此次活动还受到多家媒体关注,惠州电台、《南方都市报》、《东江时报》等媒体对活动进行了首发报道,有关网络媒体进行了转发报道。
版权所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南路10号 邮编:516003 电话:0752-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备案序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