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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区检察院等10部门会签《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体系工作机制联合意见》
时间:2014-12-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加强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大亚湾区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实际,与区公安局、区宣教局、澳头街道办、西区街道办、霞涌街道办、团区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关心关工委共10个部门会签了《大亚湾区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体系工作机制联合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五章十七条,建立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体系。目前,通过该机制,大亚湾区检察院正在办理相关案件。

        一是明确考察帮教体机制成员及职责。《意见》要求,考察帮教体机制由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宣教局、各街道办事处、共青团大亚湾区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关工委组成。区检察院为考察主导单位,其他成员为考察辅助单位。区检察院根据具体案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具体情况,设定考察期限,并有选择性、有针对性地为其设定具体的考察辅助单位和相应的考察方案,指导和监督辅助考察单位的考察帮教活动。区公安局可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所在的辖区,由辖区派出所具体考察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间的遵纪守法情况。区宣教局负责对在校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学习和生活方面综合监督、考察、帮教。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辅助其他考察单位在本辖区(本居委会、本村委会)内的考察工作。可组织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参加本街道办事处开展的普法教育活动、志愿服务活动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共青团大亚湾区委负责组织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及相关公益活动。区总工会协同相关部门为被附条件不起人(非在校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与企业共同在其工作中进行综合考察,做好对已满16周岁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劳动保护。区妇联、区关工委在组织的各项活动中,选择适合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参加的活动,组织其参与宣传活动、参加道德大讲堂等。考察辅助单位应按照签订的帮教协议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开展帮教活动。可以按照“因人制宜”的方针,结合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实际情况,为其量身定做《帮教方案》,有的放矢进行帮教、感化和挽救,并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应为和不为义务,严格监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执行情况。辅助考察单位应定期向区检察院如实反映考察情况,若出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区检察院报告。考察帮教体系的各成员单位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犯罪记录、个人情况予以保密。对外宣传相关活动须经区检察院同意。

      二是明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的义务。《意见》对有关法律进行重点强调,并对有关工作细化: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考察期间内的应为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服从考察监督;(二)定期向考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思想和活动;(三)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考察机关的要求,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五)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活动;(六)接受相关教育。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考察期间内的不为义务:(一)不得为任何有可能影响被害人、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和正常生活的行为;(二)不得擅自从事与本次犯罪行为有关的职业或进行相关的职业活动;(三)不得擅自与实施本次犯罪时有关联的人或者相关交际范围内的人进行接触和交往;(四)不得进入考察内容中规定禁止进入的场所;(五)未经考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第十一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区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中决定,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是明确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程序。《意见》对有关法律进行重点强调,并对有关工作细化:区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即启动考察帮教程序:(一)成立帮教小组。区检察院针对具体案情、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身份情况及考察义务内容,设定具体的考察辅助单位,成立个案帮教小组。(二)程序告知。区检察院应将考察帮教决定后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时告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帮教小组成员,并征询其意见和建议。(三)签订帮教协议。区检察院在宣布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决定时,要与个案帮教小组签订帮教协议,明确帮教方案。(四)实施考察帮教。区检察院作为考察主体,办案人员应定期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见面、听取其思想汇报,审查其思想改造情况,定期走访考察辅助单位人员了解考察进展、听取意见建议,并可制作笔录附卷。(五)出具评价报告。在设定的考察期限届满后,由考察辅助单位结合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表现作出总结评价,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区检察院。(六)制作《考察报告》。由检委会专职委员、公诉部门具体办案人员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等组成联合考察组,综合考察情况、考察辅助单位意见、监护人意见,制作《考察报告》,严格审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是否存在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提出最终处理意见,并将最终处理意见通报具体考察辅助单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考察帮教辅助单位发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间内违反上述规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区检察院,终止考察帮教程序。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察期满的,区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制作《解除考察决定书》,并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对被考察人宣告不起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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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区检察院等10部门会签《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体系工作机制联合意见》

  2025-09-04

        为加强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大亚湾区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实际,与区公安局、区宣教局、澳头街道办、西区街道办、霞涌街道办、团区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关心关工委共10个部门会签了《大亚湾区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体系工作机制联合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五章十七条,建立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体系。目前,通过该机制,大亚湾区检察院正在办理相关案件。

        一是明确考察帮教体机制成员及职责。《意见》要求,考察帮教体机制由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宣教局、各街道办事处、共青团大亚湾区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关工委组成。区检察院为考察主导单位,其他成员为考察辅助单位。区检察院根据具体案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具体情况,设定考察期限,并有选择性、有针对性地为其设定具体的考察辅助单位和相应的考察方案,指导和监督辅助考察单位的考察帮教活动。区公安局可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所在的辖区,由辖区派出所具体考察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间的遵纪守法情况。区宣教局负责对在校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学习和生活方面综合监督、考察、帮教。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辅助其他考察单位在本辖区(本居委会、本村委会)内的考察工作。可组织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参加本街道办事处开展的普法教育活动、志愿服务活动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共青团大亚湾区委负责组织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及相关公益活动。区总工会协同相关部门为被附条件不起人(非在校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与企业共同在其工作中进行综合考察,做好对已满16周岁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劳动保护。区妇联、区关工委在组织的各项活动中,选择适合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参加的活动,组织其参与宣传活动、参加道德大讲堂等。考察辅助单位应按照签订的帮教协议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开展帮教活动。可以按照“因人制宜”的方针,结合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实际情况,为其量身定做《帮教方案》,有的放矢进行帮教、感化和挽救,并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应为和不为义务,严格监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执行情况。辅助考察单位应定期向区检察院如实反映考察情况,若出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区检察院报告。考察帮教体系的各成员单位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犯罪记录、个人情况予以保密。对外宣传相关活动须经区检察院同意。

      二是明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的义务。《意见》对有关法律进行重点强调,并对有关工作细化: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考察期间内的应为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服从考察监督;(二)定期向考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思想和活动;(三)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考察机关的要求,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五)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活动;(六)接受相关教育。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考察期间内的不为义务:(一)不得为任何有可能影响被害人、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和正常生活的行为;(二)不得擅自从事与本次犯罪行为有关的职业或进行相关的职业活动;(三)不得擅自与实施本次犯罪时有关联的人或者相关交际范围内的人进行接触和交往;(四)不得进入考察内容中规定禁止进入的场所;(五)未经考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第十一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区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中决定,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是明确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程序。《意见》对有关法律进行重点强调,并对有关工作细化:区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即启动考察帮教程序:(一)成立帮教小组。区检察院针对具体案情、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身份情况及考察义务内容,设定具体的考察辅助单位,成立个案帮教小组。(二)程序告知。区检察院应将考察帮教决定后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时告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帮教小组成员,并征询其意见和建议。(三)签订帮教协议。区检察院在宣布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决定时,要与个案帮教小组签订帮教协议,明确帮教方案。(四)实施考察帮教。区检察院作为考察主体,办案人员应定期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见面、听取其思想汇报,审查其思想改造情况,定期走访考察辅助单位人员了解考察进展、听取意见建议,并可制作笔录附卷。(五)出具评价报告。在设定的考察期限届满后,由考察辅助单位结合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表现作出总结评价,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区检察院。(六)制作《考察报告》。由检委会专职委员、公诉部门具体办案人员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等组成联合考察组,综合考察情况、考察辅助单位意见、监护人意见,制作《考察报告》,严格审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是否存在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提出最终处理意见,并将最终处理意见通报具体考察辅助单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考察帮教辅助单位发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间内违反上述规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区检察院,终止考察帮教程序。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察期满的,区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制作《解除考察决定书》,并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对被考察人宣告不起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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