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新浪微博 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惠检动态
惠检动态
认真学习贯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大力促进司法公正
时间:2015-10-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连日来,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要求,我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一是强化学习,提高认识。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组织各部门特别是业务部门干警,认真学习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深刻领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精神,掌握了各项规定,充分认识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规定》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的一部重要法规。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要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提升执法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

     二是强化落实,确保实效。市检察院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切实把《规定》落到实处,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各个环节为律师依法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各项执业权利提供便利,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切实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促进公正规范司法。按照上级要求,对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三是强化监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对律师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将及时调查核实,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形成落实《规定》的合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防止出现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以及侵害律师合法权利等行为。

您的位置:首页>惠检动态

认真学习贯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大力促进司法公正

  2025-09-04

       连日来,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要求,我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一是强化学习,提高认识。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组织各部门特别是业务部门干警,认真学习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深刻领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精神,掌握了各项规定,充分认识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规定》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的一部重要法规。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要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提升执法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

     二是强化落实,确保实效。市检察院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切实把《规定》落到实处,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各个环节为律师依法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各项执业权利提供便利,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切实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促进公正规范司法。按照上级要求,对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三是强化监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对律师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将及时调查核实,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形成落实《规定》的合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防止出现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以及侵害律师合法权利等行为。

版权所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南路10号 邮编:516003 电话:0752-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备案序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