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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联合农业、公安部门出台我市农业“两法衔接”工作意见
时间:2016-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市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出台《惠州市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加强农业“两法衔接”工作,依法打击涉农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农业生产。

      一、建立“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意见》明确提出,市、县(区)农业局、公安(分)局、检察院要按照上级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要求,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商“两法衔接”工作事宜。联席会议采取不定期召开的形式,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明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及程序。(一)明确移送标准。《工作意见》要求,在移送案件标准方面,参照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粤农〔2015〕105号]执行。(二)明确移送程序。农业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农犯罪案件时,应当指定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主要证据材料,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其他证据材料可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三)明确交接程序。公安机关对农业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农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农业部门。其中,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退回农业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通报人民检察院。农业部门对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农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案件或者做出决定后10日内)将办理情况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三、建立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兽药,生猪私屠滥宰、动物防疫的违法犯罪联合执法机制。(一)建立联合执法联络员机制。市、县(区)农业部门与同级公安机关各自指定2名相对固定的联络员,建立专人负责的对口联络机制,确保信息交换、动态管控衔接顺畅,案件调查及时有力。(二)开展联合打击以下违法行为。1.开展打击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兽药联合执法。农业部门在开展巡查执法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开展联合执法:(1)生产、销售假农药、禁限用农药的;(2)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销售农药的;(3)生产、销售假兽药的;(4)经检测含违禁农药、兽药的农产品的。2.开展打击畜禽私屠滥宰联合执法。畜禽屠宰监管部门开展巡查执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开展联合执法:(1)对畜禽私屠滥宰行为或畜禽私屠滥宰行为多发地区进行巡查执法的;(2)在执法检查、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遇到暴力阻挠或者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的;(3)在现场发现的、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4)牵涉面广,有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3.开展《动物防疫法》联合执法。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开展《动物防疫法》巡查执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开展联合执法:(1)对疫区进行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的;(2)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临时)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3)在执法检查、实施隔离、查封、扣押、处理等行政强制措施时,遇到暴力阻挠或者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的;(4)涉及面广,有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扩散,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三)明确联合执法行动中的职责分工。在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中,应相互协同、配合。农业部门负责对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勘查、摄像、拍照、抽样取证,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对涉案货物视情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填写涉案货物清单,做好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的,农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应果断处置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涉案人员暴力抗法的情形,根据案情需要对涉案人员组织从刑事调查的角度开展询问、调取涉案证据材料、制作笔录等工作。对现场调查确定犯罪事实清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即启动案件办理措施。

      四、明确工作要求。要求全市各级农业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抓好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接收及惩处工作。视情及时召开部门间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新情况和突出问题。各级部门在开展执法调查等工作中发现属对方管辖的违法线索时,应相互通报。对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或联合办案。对涉案货值达到移送标准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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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联合农业、公安部门出台我市农业“两法衔接”工作意见

  2025-09-04

       近日,市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出台《惠州市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加强农业“两法衔接”工作,依法打击涉农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农业生产。

      一、建立“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意见》明确提出,市、县(区)农业局、公安(分)局、检察院要按照上级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要求,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商“两法衔接”工作事宜。联席会议采取不定期召开的形式,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明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及程序。(一)明确移送标准。《工作意见》要求,在移送案件标准方面,参照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粤农〔2015〕105号]执行。(二)明确移送程序。农业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农犯罪案件时,应当指定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主要证据材料,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其他证据材料可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三)明确交接程序。公安机关对农业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农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农业部门。其中,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退回农业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通报人民检察院。农业部门对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农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案件或者做出决定后10日内)将办理情况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三、建立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兽药,生猪私屠滥宰、动物防疫的违法犯罪联合执法机制。(一)建立联合执法联络员机制。市、县(区)农业部门与同级公安机关各自指定2名相对固定的联络员,建立专人负责的对口联络机制,确保信息交换、动态管控衔接顺畅,案件调查及时有力。(二)开展联合打击以下违法行为。1.开展打击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兽药联合执法。农业部门在开展巡查执法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开展联合执法:(1)生产、销售假农药、禁限用农药的;(2)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销售农药的;(3)生产、销售假兽药的;(4)经检测含违禁农药、兽药的农产品的。2.开展打击畜禽私屠滥宰联合执法。畜禽屠宰监管部门开展巡查执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开展联合执法:(1)对畜禽私屠滥宰行为或畜禽私屠滥宰行为多发地区进行巡查执法的;(2)在执法检查、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遇到暴力阻挠或者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的;(3)在现场发现的、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4)牵涉面广,有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3.开展《动物防疫法》联合执法。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开展《动物防疫法》巡查执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开展联合执法:(1)对疫区进行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的;(2)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临时)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3)在执法检查、实施隔离、查封、扣押、处理等行政强制措施时,遇到暴力阻挠或者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的;(4)涉及面广,有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扩散,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三)明确联合执法行动中的职责分工。在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中,应相互协同、配合。农业部门负责对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勘查、摄像、拍照、抽样取证,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对涉案货物视情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填写涉案货物清单,做好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的,农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应果断处置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涉案人员暴力抗法的情形,根据案情需要对涉案人员组织从刑事调查的角度开展询问、调取涉案证据材料、制作笔录等工作。对现场调查确定犯罪事实清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即启动案件办理措施。

      四、明确工作要求。要求全市各级农业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抓好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接收及惩处工作。视情及时召开部门间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新情况和突出问题。各级部门在开展执法调查等工作中发现属对方管辖的违法线索时,应相互通报。对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或联合办案。对涉案货值达到移送标准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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