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检察机关积极打造公益诉讼惠州模式
5月27日上午,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被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由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为惠州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检法两长”分别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和审判长,博罗县自然资源局派员出庭应诉。
2011年12月,惠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网上挂牌竞得博罗县泰美镇楼下村红花窝瓷沙场采矿权,并成立瓷土矿分公司,允许使用林地45亩,但实际超范围占用林地219亩。2015年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现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6个月内恢复原状和罚款146万元。但该公司不仅未在限期内缴纳罚款和恢复林地原状,还继续扩大违法占用林地面积234亩。2018年1月,博罗县检察院就该案向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局再次责令该公司在6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56万元。检察建议期满后,检察机关多次到现场实地调查核实,发现被非法占用的453亩林地仅有小部分复绿,其余绝大部分山体表土剥离、岩石裸露,林地遭受根本性破坏,丧失基本功能,水土流失及次生地质灾害隐患依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该公司还尚有121万余元罚款未缴纳。
检察机关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前后,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虽依法作出两次行政处罚,但该局未采取有效措施追缴罚款并督促相关责任人恢复林地原状,也未依法行使代履行职责。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怠于履职的行为应当被确认为违法。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惠城区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并当庭宣判:确认博罗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该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缴交罚款、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如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则由博罗县自然资源局代履行。
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全市检察机关“双赢、共赢、多赢”的监督理念和保护公益目标的坚定决心。多年来,惠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早在2018年1月4日,惠州市委办、市府办在全省地级市率先下发《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大力支持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工作,特别对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积极完善办案机制,主动发挥示范案例作用,带领两级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创新推进该项工作,努力打造新时代公益诉讼惠州模式。创新模式一:一体化办案机制。针对公益诉讼案件专业性强、牵涉面广、各种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全市检察机关建立了上下协调配合的一体化公益诉讼办案新机制。市、县两级检察院纵向联动,形成开展公益诉讼全市“上下一盘棋”的办案格局,由惠州市检察院实行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台账、一案一跟进,办案全程指导参与协调。创新模式二:三位一体”办案新模式。全市检察机关将涉及环境污染领域的刑事案件批捕、起诉等职能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合并,实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并审查,将刑事案件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合二为一,出庭指控犯罪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种“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案新模式。创新模式三:“一把手”带头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新常态。全市检察机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实领导责任,将公益诉讼作为“一把手”工程,坚持实行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带头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务求实效。创新模式四: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核查机制。逐一核查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是否按照建议内容整改,有无按期回复,对于检察建议中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是否真正依法履职或依法纠正,进一步增强了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保证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创新模式五:行政公益诉讼集中办理、异地起诉、异地审判新模式。市检察院通过对全市已立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逐案研判,梳理出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与惠州法院沟通协调,形成共识,在全市范围内采取集中办理、异地起诉、异地审判的方式,指定部分县(区)检察院交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更加有力推动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落实检察建议所提出的整改要求,更加有效保障司法办案人员及时充分正确履行办案职责,更加规范、高效推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工作,依法保障和推进行政机关全面、充分履职,切实有效促进解决惠州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切实有效提升依法治市质效。
市检察机关积极打造公益诉讼惠州模式
5月27日上午,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被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由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为惠州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检法两长”分别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和审判长,博罗县自然资源局派员出庭应诉。
2011年12月,惠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网上挂牌竞得博罗县泰美镇楼下村红花窝瓷沙场采矿权,并成立瓷土矿分公司,允许使用林地45亩,但实际超范围占用林地219亩。2015年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现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6个月内恢复原状和罚款146万元。但该公司不仅未在限期内缴纳罚款和恢复林地原状,还继续扩大违法占用林地面积234亩。2018年1月,博罗县检察院就该案向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局再次责令该公司在6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56万元。检察建议期满后,检察机关多次到现场实地调查核实,发现被非法占用的453亩林地仅有小部分复绿,其余绝大部分山体表土剥离、岩石裸露,林地遭受根本性破坏,丧失基本功能,水土流失及次生地质灾害隐患依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该公司还尚有121万余元罚款未缴纳。
检察机关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前后,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虽依法作出两次行政处罚,但该局未采取有效措施追缴罚款并督促相关责任人恢复林地原状,也未依法行使代履行职责。原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怠于履职的行为应当被确认为违法。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惠城区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并当庭宣判:确认博罗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该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缴交罚款、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如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则由博罗县自然资源局代履行。
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全市检察机关“双赢、共赢、多赢”的监督理念和保护公益目标的坚定决心。多年来,惠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早在2018年1月4日,惠州市委办、市府办在全省地级市率先下发《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大力支持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工作,特别对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积极完善办案机制,主动发挥示范案例作用,带领两级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创新推进该项工作,努力打造新时代公益诉讼惠州模式。创新模式一:一体化办案机制。针对公益诉讼案件专业性强、牵涉面广、各种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全市检察机关建立了上下协调配合的一体化公益诉讼办案新机制。市、县两级检察院纵向联动,形成开展公益诉讼全市“上下一盘棋”的办案格局,由惠州市检察院实行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台账、一案一跟进,办案全程指导参与协调。创新模式二:三位一体”办案新模式。全市检察机关将涉及环境污染领域的刑事案件批捕、起诉等职能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合并,实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并审查,将刑事案件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合二为一,出庭指控犯罪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种“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案新模式。创新模式三:“一把手”带头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新常态。全市检察机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实领导责任,将公益诉讼作为“一把手”工程,坚持实行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带头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务求实效。创新模式四: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核查机制。逐一核查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是否按照建议内容整改,有无按期回复,对于检察建议中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是否真正依法履职或依法纠正,进一步增强了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保证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创新模式五:行政公益诉讼集中办理、异地起诉、异地审判新模式。市检察院通过对全市已立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逐案研判,梳理出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与惠州法院沟通协调,形成共识,在全市范围内采取集中办理、异地起诉、异地审判的方式,指定部分县(区)检察院交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更加有力推动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落实检察建议所提出的整改要求,更加有效保障司法办案人员及时充分正确履行办案职责,更加规范、高效推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工作,依法保障和推进行政机关全面、充分履职,切实有效促进解决惠州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切实有效提升依法治市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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