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细花,就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中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了建议。建议指出,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作为一种轻微犯罪行为,非常适合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并建议可以在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增设检察室和速裁法庭,快速办理该类案件,构建一站式、全要素、即时性的执法新模式。
黄细花代表在提出建议前专门对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推进认罪认罚工作进行调研,并对惠州市检察机关在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近年来,惠州市检察机关主动担当、勇于创新、多措并举,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深入推进。
一是重创新、积极探索认罪认罚新模式。疫情防控期间,惠州市检察机关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防疫。全市两级检察院对非羁押嫌疑人均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实现认罪认罚零接触“云”具结。既保证办案质量又符合防疫期间规定,实现了防疫办案两不误。尝试认罪认罚案件表格化办理模式。对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案件,确定由惠城区院开展该项试点工作。使用表格式审查报告,简化案件流程,将办案人员从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到证据审查、量刑建议等核心工作环节。
二是勤沟通、联合多部门构建认罪认罚新机制。为解决认罪认罚衔接工作中的深层次、跨部门难题,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惠州市司法局联合签发了《关于认罪认罚等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就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指派,社会调查评估等认罪认罚相关衔接工作进行明确,率先建立了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司法局的认罪认罚工作联动机制,为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序衔接,推动检、法两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适用和工作衔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签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明确各县(区)检察院、法院指定专人办理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凡是符合速裁程序应当优先适用,明确在危险驾驶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建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量刑工作磋商机制,并研究制定具有实操性的量刑建议工作指引。
三是抓落实、切实履行认罪认罚监督责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惠州市检察机关不仅在办案中积极落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办案和监督,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有效落实,充分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效果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截止至2020年4月,惠州检察机关对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认罪认罚案件提出抗诉的共7件8人,其中5件5人获二审法院支持,成功改判,2件3人仍在审理当中。成功抗诉的5件认罪认罚案件中,其中1件是一审法院在量刑建议幅度以下判决,4件是一审法院在量刑建议幅度以上判决。惠州市检察机关对上述5件案件提出量刑不当,应在量刑建议幅度内量刑的抗诉意见,均被二审法院采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的典型制度设计,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惠州市检察机关将继续严格落实该项制度,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凡是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案件,尽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这个制度在准确及时惩罚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近日,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细花,就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中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了建议。建议指出,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作为一种轻微犯罪行为,非常适合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并建议可以在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增设检察室和速裁法庭,快速办理该类案件,构建一站式、全要素、即时性的执法新模式。
黄细花代表在提出建议前专门对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推进认罪认罚工作进行调研,并对惠州市检察机关在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近年来,惠州市检察机关主动担当、勇于创新、多措并举,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深入推进。
一是重创新、积极探索认罪认罚新模式。疫情防控期间,惠州市检察机关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防疫。全市两级检察院对非羁押嫌疑人均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实现认罪认罚零接触“云”具结。既保证办案质量又符合防疫期间规定,实现了防疫办案两不误。尝试认罪认罚案件表格化办理模式。对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案件,确定由惠城区院开展该项试点工作。使用表格式审查报告,简化案件流程,将办案人员从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到证据审查、量刑建议等核心工作环节。
二是勤沟通、联合多部门构建认罪认罚新机制。为解决认罪认罚衔接工作中的深层次、跨部门难题,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惠州市司法局联合签发了《关于认罪认罚等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就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指派,社会调查评估等认罪认罚相关衔接工作进行明确,率先建立了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司法局的认罪认罚工作联动机制,为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序衔接,推动检、法两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适用和工作衔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签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明确各县(区)检察院、法院指定专人办理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凡是符合速裁程序应当优先适用,明确在危险驾驶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建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量刑工作磋商机制,并研究制定具有实操性的量刑建议工作指引。
三是抓落实、切实履行认罪认罚监督责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惠州市检察机关不仅在办案中积极落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办案和监督,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有效落实,充分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效果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截止至2020年4月,惠州检察机关对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认罪认罚案件提出抗诉的共7件8人,其中5件5人获二审法院支持,成功改判,2件3人仍在审理当中。成功抗诉的5件认罪认罚案件中,其中1件是一审法院在量刑建议幅度以下判决,4件是一审法院在量刑建议幅度以上判决。惠州市检察机关对上述5件案件提出量刑不当,应在量刑建议幅度内量刑的抗诉意见,均被二审法院采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的典型制度设计,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惠州市检察机关将继续严格落实该项制度,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凡是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案件,尽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这个制度在准确及时惩罚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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