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检察机关起诉的又一宗洗钱案获当庭宣判
继惠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全省首宗洗钱案获当庭宣判后,11月9日,由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洗钱罪一案在博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宣判: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通过该案的成功当庭获判,彰显了惠州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的坚定决心和高效行动!
在该案前期办理中,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侦查机关以受贿案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该案移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洗钱办公室的指导下,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迅速推进办案工作,经办案检察官全面、细致审查卷宗材料后,发现王某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洗钱罪,遂要求侦查机关对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收集、查证,并列出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对王某某进行了多次讯问,依法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并提出量刑建议,改变了侦查机关对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
同时,检察机关对该案强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办案检察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当日的庭审中,公诉人进行了有力指控,人民法院认可被告人王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支持检察机关对王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并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遂当庭作出宣判,以犯洗钱罪,对王某某作出如上判决。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洗钱办公室提醒广大市民,洗钱犯罪是毒品、黑社会、恐怖、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所滋生的“毒瘤”,是对“脏钱”的漂白,对经济发展特别是金融安全有较强的“蚕食”破坏力,是世界各国联手重点打击的跨境犯罪之一。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洗钱办公室希望广大市民,认清洗钱犯罪的“真面目”,“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储蓄卡、电话号码、理财账户、收款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介质,不可出借、出租甚至出卖给犯罪分子用于洗钱,要多留“防心”,不要心生“贪念”,自觉远离洗钱犯罪;对发现的洗钱犯罪线索和掌握的材料,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提供,形成全社会对洗钱犯罪“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强大氛围,强力对“毒”、“黑”、“恐”、“贪”等七类上游犯罪打财断血、连根拔起!
打击洗钱犯罪,有你更给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惠州检察机关起诉的又一宗洗钱案获当庭宣判
继惠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全省首宗洗钱案获当庭宣判后,11月9日,由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洗钱罪一案在博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宣判: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通过该案的成功当庭获判,彰显了惠州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的坚定决心和高效行动!
在该案前期办理中,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侦查机关以受贿案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该案移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洗钱办公室的指导下,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迅速推进办案工作,经办案检察官全面、细致审查卷宗材料后,发现王某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洗钱罪,遂要求侦查机关对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收集、查证,并列出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对王某某进行了多次讯问,依法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并提出量刑建议,改变了侦查机关对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
同时,检察机关对该案强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办案检察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当日的庭审中,公诉人进行了有力指控,人民法院认可被告人王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支持检察机关对王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并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遂当庭作出宣判,以犯洗钱罪,对王某某作出如上判决。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洗钱办公室提醒广大市民,洗钱犯罪是毒品、黑社会、恐怖、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所滋生的“毒瘤”,是对“脏钱”的漂白,对经济发展特别是金融安全有较强的“蚕食”破坏力,是世界各国联手重点打击的跨境犯罪之一。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洗钱办公室希望广大市民,认清洗钱犯罪的“真面目”,“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储蓄卡、电话号码、理财账户、收款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介质,不可出借、出租甚至出卖给犯罪分子用于洗钱,要多留“防心”,不要心生“贪念”,自觉远离洗钱犯罪;对发现的洗钱犯罪线索和掌握的材料,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提供,形成全社会对洗钱犯罪“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强大氛围,强力对“毒”、“黑”、“恐”、“贪”等七类上游犯罪打财断血、连根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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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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