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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及案件材料流转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2-0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及案件材料流转管理的通告

 

根据上级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防止疫情传播,同时切实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运作,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就近期外来人员进入本院及案件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1.从即日起凡进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低风险地区外来人员(包括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送案、送货及施工人员等)全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粵康码和行程卡,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做好信息登记工作。体温或粵康码异常、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人员不得进入。

2.14天以来,有中高风险所在地市旅居史,以及与各地公布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行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如需办理相关业务的,请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联系本院

3.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承办员额检察官,本院视具体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人员。

4.当事人、律师、有关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查询、辩护代理预约、提出申请、提交材料、法律咨询、控告申诉等程序性工作:

1拨打电话法律咨询、案件进展查询等检察服务工作可拨打检察服务热线12309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进行辩护代理预约可拔打电话07522827520

2登录网络。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提出申请等操作,可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压缩后作为附件上传也可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或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

3)邮寄可将法律意见书、申请书、家属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委托手续等材料邮寄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街道三新南路10号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邮编516003

5.对于所办理的案件,本院将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尽可能采取电话、邮寄、视频等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

6.本院依法加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阻碍的,将及时依法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认真回复每一件群众诉求,一如既住地努力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因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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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及案件材料流转管理的通告

  2025-09-04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及案件材料流转管理的通告

 

根据上级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防止疫情传播,同时切实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运作,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就近期外来人员进入本院及案件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1.从即日起凡进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低风险地区外来人员(包括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送案、送货及施工人员等)全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粵康码和行程卡,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做好信息登记工作。体温或粵康码异常、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人员不得进入。

2.14天以来,有中高风险所在地市旅居史,以及与各地公布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行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如需办理相关业务的,请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联系本院

3.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承办员额检察官,本院视具体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人员。

4.当事人、律师、有关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查询、辩护代理预约、提出申请、提交材料、法律咨询、控告申诉等程序性工作:

1拨打电话法律咨询、案件进展查询等检察服务工作可拨打检察服务热线12309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进行辩护代理预约可拔打电话07522827520

2登录网络。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提出申请等操作,可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压缩后作为附件上传也可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或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

3)邮寄可将法律意见书、申请书、家属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委托手续等材料邮寄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街道三新南路10号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邮编516003

5.对于所办理的案件,本院将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尽可能采取电话、邮寄、视频等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

6.本院依法加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阻碍的,将及时依法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认真回复每一件群众诉求,一如既住地努力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因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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