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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持续发力!惠州市检察院六场督导检查强力推进
时间:2022-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反洗钱持续发力!惠州市检察院六场督导检查强力推进

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等职能,打击洗钱犯罪情况如何?对于大家在办案中经常遇到的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分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连日来,惠州市检察院为深入推进反洗钱工作,派出督导检查组,分别到六个县(区)检察院实地督导检查,强劲推动反洗钱工作持续发力。

此次六场督导检查,我们突出一个字,也就是突出督导检查办理洗钱犯罪案件情况,以实实在在的办案彰显惩治洗钱犯罪的决心和成效……”,惠州市检察院督导检查组有关人员说。来到全市每一个县(区)检察院,督导检查组都以线索发现、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机制建设等重点,通过现场查看台账资料、召开督导会、与办案检察官座谈交流等方式,现场对办理的有关案件一案双查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彻底摧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使犯罪分子不能因犯罪而得利。

此外,针对目前在办理洗钱犯罪案件中经常遇到的认定难问题,督导检查组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自洗钱的新规定以及最高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惩治洗钱犯罪6个典型案例等,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行为人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现场进行了讲解,确保更加及时、精准打击洗钱犯罪。

反洗钱任重道远,提醒广大市民要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储蓄卡、理财账户、收款码等,不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分子提供资金帐户,不为其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不为其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不为其跨境转移资产,不充当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自觉远离洗钱犯罪!此外,根据已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上述七类上游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本人再对赃款赃物进行清洗洗白的,亦构成洗钱犯罪,即自洗钱。洗钱犯罪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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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持续发力!惠州市检察院六场督导检查强力推进

  2025-09-04

反洗钱持续发力!惠州市检察院六场督导检查强力推进

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等职能,打击洗钱犯罪情况如何?对于大家在办案中经常遇到的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分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连日来,惠州市检察院为深入推进反洗钱工作,派出督导检查组,分别到六个县(区)检察院实地督导检查,强劲推动反洗钱工作持续发力。

此次六场督导检查,我们突出一个字,也就是突出督导检查办理洗钱犯罪案件情况,以实实在在的办案彰显惩治洗钱犯罪的决心和成效……”,惠州市检察院督导检查组有关人员说。来到全市每一个县(区)检察院,督导检查组都以线索发现、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机制建设等重点,通过现场查看台账资料、召开督导会、与办案检察官座谈交流等方式,现场对办理的有关案件一案双查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彻底摧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使犯罪分子不能因犯罪而得利。

此外,针对目前在办理洗钱犯罪案件中经常遇到的认定难问题,督导检查组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自洗钱的新规定以及最高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惩治洗钱犯罪6个典型案例等,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行为人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现场进行了讲解,确保更加及时、精准打击洗钱犯罪。

反洗钱任重道远,提醒广大市民要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储蓄卡、理财账户、收款码等,不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分子提供资金帐户,不为其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不为其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不为其跨境转移资产,不充当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自觉远离洗钱犯罪!此外,根据已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上述七类上游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本人再对赃款赃物进行清洗洗白的,亦构成洗钱犯罪,即自洗钱。洗钱犯罪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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