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轮反洗钱督导又有哪些着重点?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为目的的代为收取七类上游犯罪赃款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洗钱?”,“在办理涉洗钱案件中遇到的‘他洗钱’主观故意推定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继今年5月对各县(区)检察院督导后,10月20—21日,惠州市检察院就深入推进反洗钱工作对各县(区)检察院开展第二轮督导。对于此次督导又有哪些着重点?……
“今年5月首轮督导是采取到各县(区)检察院实地督导的方式,但鉴于当前疫情防控要求,我们此次第二轮督导采取视频督导方式进行,重点督导检查涉洗钱案件办理、线索排查,只有把案件办实、办好了,才能彰显我们依法惩治洗钱犯罪的工作质效”,惠州市检察院督导组有关人员说。从10月20日到21日,利用一天半的时间,督导组分别对六个县(区)检察院分时段进行视频督导,检查各地涉洗钱线索排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情况。与办案检察官召开督导座谈会,现场对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案件“一案双查”情况(既严格审查上游犯罪又注重审查是否涉及洗钱犯罪)进行督导,同时检察官也提出了在办案中经常遇到的贪污受贿行为人让他人代持赃款、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共犯如何区分、“他洗钱”主观故意推定、金融犯罪中的“边吸边洗”等“认定难”问题,督导组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自洗钱”的新规定、最高法2009年司法解释、最高检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及其解读等规定,现场都一一进行了讲解,确保精准、高效、有力惩治洗钱犯罪。
反洗钱任重道远,接下来,惠州市检察院将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持续发力惩治洗钱犯罪,合力祛除这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经济金融毒瘤”。
“惠检君”提醒,广大市民要“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储蓄卡、理财账户、收款码等,不为贪污贿赂以及涉毒、涉黑、金融诈骗等犯罪分子提供资金帐户。贪污腐败分子若自作聪明,自以为让他人代持赃款便可以“金蝉脱壳”逃避查处,到头来只会“罪加一个”(受贿罪+洗钱罪),并且还会拉身边人“下水”,实则是: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轮反洗钱督导又有哪些着重点?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为目的的代为收取七类上游犯罪赃款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洗钱?”,“在办理涉洗钱案件中遇到的‘他洗钱’主观故意推定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继今年5月对各县(区)检察院督导后,10月20—21日,惠州市检察院就深入推进反洗钱工作对各县(区)检察院开展第二轮督导。对于此次督导又有哪些着重点?……
“今年5月首轮督导是采取到各县(区)检察院实地督导的方式,但鉴于当前疫情防控要求,我们此次第二轮督导采取视频督导方式进行,重点督导检查涉洗钱案件办理、线索排查,只有把案件办实、办好了,才能彰显我们依法惩治洗钱犯罪的工作质效”,惠州市检察院督导组有关人员说。从10月20日到21日,利用一天半的时间,督导组分别对六个县(区)检察院分时段进行视频督导,检查各地涉洗钱线索排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情况。与办案检察官召开督导座谈会,现场对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案件“一案双查”情况(既严格审查上游犯罪又注重审查是否涉及洗钱犯罪)进行督导,同时检察官也提出了在办案中经常遇到的贪污受贿行为人让他人代持赃款、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共犯如何区分、“他洗钱”主观故意推定、金融犯罪中的“边吸边洗”等“认定难”问题,督导组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自洗钱”的新规定、最高法2009年司法解释、最高检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及其解读等规定,现场都一一进行了讲解,确保精准、高效、有力惩治洗钱犯罪。
反洗钱任重道远,接下来,惠州市检察院将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持续发力惩治洗钱犯罪,合力祛除这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经济金融毒瘤”。
“惠检君”提醒,广大市民要“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储蓄卡、理财账户、收款码等,不为贪污贿赂以及涉毒、涉黑、金融诈骗等犯罪分子提供资金帐户。贪污腐败分子若自作聪明,自以为让他人代持赃款便可以“金蝉脱壳”逃避查处,到头来只会“罪加一个”(受贿罪+洗钱罪),并且还会拉身边人“下水”,实则是: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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